编者按
2025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旨在依法规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解决实践难题,重点加强对商品房消费者、被征收人等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严厉惩治恶意串通规避执行行为,明晰裁判规则,提高审判执行效率。
《解释》实施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高效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为此,本刊特推出一组封面文章,通过生动鲜活的案例充分展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并邀请知名专家和资深法官撰写点评文章,彰显人民司法的责任与担当。
摄影 龚伽一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 本刊记者 沈洋
“法官,这个小店是我们全家老小的饭碗和城里的家,老人看病、孩子上学都依靠它,也是真金白银买的,房子被查封了,我们怎么生活啊?”“开发商欠了这么多钱没还,我们经营不容易,法院不拍卖,欠款什么时候能收回来?”
一边是十几户已售商铺接连被查封让购房人陷入困境,另一边是胜诉债权难以兑现。权利冲突叠加民生难题,成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中常见的现实难题。
执行异议之诉主要针对以登记、占有等外观标准强制执行可能损害实际权利人民事权益而发生的财产争议,涉及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围认定、案外人财产权益保护等现实权利冲突。
长期以来,执行异议之诉缺少系统的、适用于实体审理的专门规定,多参照执行程序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相当程度上存在救济制度界分不清、审执协调衔接不畅、关联纠纷合并处理困难及虚假诉讼等问题,亟待通过专门规范进行指引。2025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这部历经十年打磨、共计23条的司法解释,在过去一年为人民法院处理各类矛盾交织的涉执财产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路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朱虎表示,《解释》施行一年来,人民法院强化审执衔接,统一裁判尺度,积极推进关联纠纷的协同化解与实质解纷,努力实现胜诉权益与案外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动态平衡。同时,通过细化程序规范,将产权平等保护与诚信原则切实融入执行环节,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实践不断健全市场信用体系,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01
从“逐案结”到“多案消”
长期以来,涉房企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往往涉众且情况类似,每个案件都要走一遍程序,“逐案结”占用了较多司法资源;处理一批又来一批,忽视源头治理的结果就是“春风吹又生”。
王先生与某房地产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入住房屋。就在他准备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房企却因巨额债务被起诉,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保全查封其名下房产,王先生所购房屋赫然在列。
一边是债权人合法的金钱债权,另一边是普通购房者赖以生存的居住权益。如何平衡两类权利、高效化解批量矛盾、避免衍生诉讼,成为案件审理的核心难题。
为查实房屋实际占有状态,该案承办法官孔丽华多次前往现场实地勘验,调取物业费、水电费缴费凭证,现场确认王先生长期在此居住生活的客观事实。此外,孔丽华还多次组织三方沟通,分别与购房人王先生、申请保全人、开发商公司开展多轮谈话,耐心倾听各方诉求,细致梳理全案证据材料。
案件审理期间,恰逢《解释》开始实施,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依据。孔丽华准确适用《解释》,针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反复推敲,力求作出规范、严谨、可参照的示范性判决。最终,经全面核查,案涉房屋无法过户系开发商的原因,裕华法院遂判决支持购房者诉求,各方均表示服判息诉,形成示范性判决。其后,因信服示范性判决的确定性结果,情况类似的其余14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不再观望,均主动撤回执行申请或申请撤诉。
至此,以往“一案一审理、逐案走程序”的困局被打破,通过“一案示范、批量化解”新模式,从源头大幅减少诉讼增量,一次性妥善保障多名购房者的安居权益,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示范性诉讼的最大特点是它能够通过一次程序解决同类型的多个纠纷。这种诉讼方式不要求所有的纠纷主体都参与诉讼,而是由法院选择其中一件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然后通过类案同判的原则解决该类型的所有纠纷。这既提高了法院的审判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谭秋桂说。
“此外,示范性诉讼还具有较好的纠纷预防功能,实现纠纷的源头治理。”谭秋桂表示,示范性诉讼的裁判结果能够使尚未成讼的当事人形成正确的预期,进而在诉讼之前通过调解或者其他方式解决争议,其实质是示范性诉讼实现了纠纷的前端治理。
一个车位,关乎一家人的日常出行;一份判决,连着9户群众的切身利益。2026年4月,随着法槌落下,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这背后不仅涉及一位业主的日常停车权益,更牵扯到后续8起同类纠纷能否顺利化解。
原来,2014年7月,冯某与开发商签订了所在小区地下车位转让协议,一次性付清16万元款项。然而,2022年冬天的一纸查封裁定,打破了冯某生活的平静——因开发商陷入借款合同纠纷,某银行作为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冯某的车位被纳入查封财产范围。
面临此种遭遇的并非只有冯某一人,与她同小区的另外8位业主,此前均与开发商签订协议、交付款项,多年以来正常使用车位,面对法院的查封裁定,他们都陷入焦虑中。
9起案件,同一原告、不同被告,案情相似。如何在最短时间内实现“同案同判”、避免程序空转?新华法院给出了答案——示范判决。该院办案团队收到该批系列案件后,第一时间进行集中研判,逐件梳理争议焦点与基础事实,归纳案件共性特征,最终确定该9起案件为同类批量纠纷。为统一裁判标准、高效解决纠纷,办案团队选取冯某的案件作为示范观摩庭审案件。
“示范庭审不是‘走过场’,而是要把法律适用、证据审查、事实认定的标准‘立起来’,让后续案件的当事人心里服气。”新华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庭审结束后,该案承办法官孙正宇精心撰写判决文书,做到事实清楚、说理充分,特别是对《解释》第十一条的适用进行了详尽阐述,为其他8起案件提供了可参照的审判范式。
“车位虽不属于住宅,但依法属于满足业主居住生活需要的必要设施。”判决书中如此写道,冯某等业主居住生活权利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判决作出后,新华法院办案团队同步开展判后答疑工作,消除各方疑虑。其他8起案件亦参照该示范判决迅速作出裁判。至此,该小区9起同类型纠纷全部得以实质化解。
02
“住了十几年的家,差点被拍卖”
2026年4月20日,颜某拿到了二审改判文书,一颗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父辈留下的职工福利房险些被强制执行拍卖,从房屋查封到二审改判止执,一起产权纠纷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吴钰轩实地走访、深挖历史档案后迎来转机。
本案执行依据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程序中查封了案涉房屋并计划评估拍卖。得知自家居住十余年的房屋即将被处置,案外人颜某焦虑万分:这套房是其父亲从单位通过二次配售所得,全家在此居住了十余年,只因早年福利房统一登记在前手职工名下,多年未能过户,一夜之间便面临无家可归的困境。
类似登记他人名下、源于单位福利分房的执行纠纷,是审理执行异议之诉中经常出现的疑难案件。当金钱债权的执行诉求与群众扎根半生的住房权益产生冲突,如何解决?一审法院依照普通商品房买受人排除执行的标准,因案涉房屋存在缺少书面购房合同、完整缴款佐证等情况驳回了颜某的诉求。颜某不服,向石家庄中院提起上诉。
为还原房屋完整流转脉络,二审承办法官吴钰轩前往案涉房屋单位进行实地勘查,分别调取分房政策、住房流转档案,核实居住记录,并对单位住房部门负责人进行询问,逐项核对退房凭证、房款收据、房屋交接登记表等原始材料。
原来,颜某之父于2005年离世后,颜某作为法定继承人使用案涉房屋,未能过户是单位历史登记规则、房产查封、办证政策延迟等多重客观因素叠加,并非颜某自身怠于行使权利。最终,石家庄中院二审作出改判:不得执行案涉福利房。
《解释》实施以来,各地法院积极构建前端治理、审执联动、实地勘验、批量调解工作机制,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执行异议之诉源头治理工作机制》。据了解,河北省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呈持续下降态势:2025年新收3708件,同比下降8.01%;2026年上半年新收2096件,同比下降7.38%。像上述职工福利分房纠纷的妥善化解,正是河北法院落实《解释》精神、做实司法为民的生动缩影。
被查封的财产有时直接牵系着生命的救治。樊某的女儿身患重病,常年住院治疗,恰逢具备手术条件,而家中却凑不够手术费用。她只好拿出了珍藏多年的黄金首饰变卖,打算凑齐手术费。可让人没想到的是,因其配偶单方债务进入执行程序,这笔刚凑出来的治病钱款被法院冻结。
“这些都是我婚前攒的金饰,卖了是为了给孩子治病救命。手术费凑不齐,病人等不起啊。”
申请执行人同样表示无奈:“我也不愿走到这一步,别人也在向我们催讨钱款。”
面对生命健康权与借贷债权的冲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正确把握《解释》中保障民生福祉、践行公平正义的精神,在审慎查明案涉黄金首饰确系樊某婚前个人财产,并裁判确认其对案涉款项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考虑到未成年人重病急需治疗费用的客观事实,在尽量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主动会同执行实施部门协同推进,在裁判生效后第一时间解除冻结,让救命钱顺利用于手术费用及后续治疗。不仅守住了法律保护底线,还跑出了民生解纷“加速度”。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法官赵俊丽表示,该案的特殊性在于不仅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也涉及生命健康权保障。该裁判既是对《解释》所确立的权利保护规则的准确适用,也是《解释》倡导的民生保障和实质化解理念在司法审判中的生动实践。金水法院通过提高审判效率与强化审执协同,有效避免了审执脱节可能衍生的程序空转,为重病的未成年患者抢出了救治时间,让实质解纷的理念真正落地。这种“快审、快结、快解封”的做法,传递了司法护佑民生的温度。
03
打通“保办证”的“最后一公里”
“法官,这是我买的房子,凭什么查封?为什么不帮我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法官,开发商欠钱不还,不能解封!”2025年8月受理的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谭静琦犯了难。
原来,黄某于2022年购买了江苏苏州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楼盘,已经全额交纳了购房款,却因开发商对外担保、无法偿还债务,被法院查封。无奈之下,黄某向北京二中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停止执行、解除查封,判令开发商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然而,黄某遇到的“办证难”问题并非个案,背后隐藏的是数百起攸关居住民生利益的纠纷。谭静琦经过深入了解,得知该小区开发商已经将378户住宅进行了销售,大量购房人陷入房产被强制执行的困境。
谭静琦介绍,该系列案件审理期间恰逢《解释》开始施行。《解释》不仅明确了多重查封情况下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与合并审查规则,更明确授权法院可以对案外人提出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请求的案件合并审理,让当事人通过一次诉讼“一揽子”解决纠纷。
“本院判决如下:一、停止对案涉房屋及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二、苏州某置业公司协助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购房人名下。”最终,经过合议庭不懈努力,以及属地政府“保办证”工作专班的协同配合,黄某等小区一百余户购房业主顺利拿到了不动产权证书,其余案件也在有序处理中。
“《解释》秉承实质解纷司法理念,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为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北京二中院民一庭庭长王金龙说。
北京二中院院长李旭辉表示,《解释》聚焦“办证难”等问题,将商品房消费者的认定标准由“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放宽为“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把群众住房刚性需求与改善型需求纳入一体保护,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治理“办证难”的道路上,如何才能彻底打通“保办证”的“最后一公里”,让判决书“红章”尽快变成不动产权证书“红本”?经过实践探索,北京二中院创新“法安居所”特色审判机制,主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接,协同建立“保办证绿色通道”,多部门同步推进注销抵押、解除查封、税费清缴、登记办证,用最短时间将不动产权证书送到群众手中。近三年来,该院已为多个“保交楼”项目的千余户业主成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2318个,办证时间从几个月逐步压缩到一周左右,最快实现“当天调解、当天办证”,跑出了守护人民群众“安居梦”的“加速度”。
“‘一揽子’化解,一次性解决,这也是我们当前的工作目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万挺说。针对执行异议之诉中可能存在的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务规避执行问题,《解释》在规定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时也作出了积极防范。
“执行异议之诉旨在为真实权利人提供执行救济。现实中,个别被执行人试图‘钻制度的空子’,为了规避执行、拖延执行,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提供虚假证据,捏造事实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此类情形应严厉打击,确保执行救济制度不被滥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表示。
数据显示,2026年上半年,全国法院认定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构成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捏造案件基本事实及逃避或妨碍依法执行等案件数量为1297件,同比大幅下降。
一周年,成效初显。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在个案裁判中厘清权利边界,在类案规则中凝聚法治共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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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15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97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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