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希望各位每天哪怕花5分钟在“互联网坊间八卦”上学一点点职场技能,看一个劳动案例,笔者就可以肯定,你足以干掉80%混日子的职场人了。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上诉人桑x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宜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上诉人桑享上诉请求:

1、宜诺公司依法支付桑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00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宜诺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

驳回桑享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桑享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求:

2、本案诉讼费由宜诺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宜诺公司以桑x试用期两个月内迟到累计达27次,合计时间8小时47分钟,4次未打卡进行补卡,两次未打卡未补卡,工作纪律不能符合APP工程师职位的基本要求,单方作出在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宜诺公司举证证明单方解除的合法性。桑x对宜诺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真实性并无异议,但辩称宜诺公司实际弹性工作制度,即使其上班晚于早上九点钟,也是基于宜诺公司的规定,且上班时长符合宜诺公司的规定。对此,本院认为,桑x确实存在多次迟到、未打卡的事实,桑x也确认其在入职之初收到宜诺公司的电子邮件,说明工作时间为九点到十八点。

因此,桑x对宜诺公司的工作时间是知晓的,作为劳动者,桑x应当遵守宜诺公司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不得迟到或者早退。桑x另主张宜诺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可以晚上班,晚下班,宜诺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主张弹性工作并非可以迟到,而是前一天加班,第二天可以稍微晚点上班,但不得超过九点三十分。

宜诺公司的主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符合企业管理的需要,桑x作为劳动者,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宜诺公司同意其晚于规定的上班时间上班,在其知晓上班时间的情况下,经常迟到,违反了宜诺公司的劳动纪律,宜诺公司在试用期间对其予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