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孙某跟妻子杨某经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孙某一直供妻子的妹妹读书,一直从小学供到高中,随后两个人就到浙江打工,刚开始是在同一个工厂上班,后来妻子换了另外一家工厂,经常找借口说自己在厂里住,经过几番打听孙某才知道妻子早就跟一个文性男子同居在了一起。事情败露后,杨某主动向孙某提出离婚,对孙某说自己跟文某已经打过一个孩子了,孙某同意离婚,可是杨某却提出家里的车子房子都要给她,让孙某净身出户,面对眼前熟悉又陌生的杨某,他冲进厨房拿起刀朝着杨某捅了过去,致杨某当场死亡。

原本可以是幸福美满的一个家庭,却因妻子杨某的不忠,且变本加厉的无耻,不仅亲手毁掉了这个家庭,也将自已送上了不归路。婚姻法赋予夫妻互为忠实义务,也明确因过错导致离婚一方,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分或少分的要求,本案中,本是妻子杨某出轨,且主动提出离婚,理应净身出户的是杨某自已,而杨某在一次次激怒孙某后,却提出让孙某净身出户的无理要求,这正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最终酿成悲剧。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及理论,展开讨论,敬请指正。

法不容情 刑法有温度

法不容情 刑法有温度

生命权是刑法最值得保护的法益,他是人类一切活动的源泉和归属,在我国,非经法定程度并由法定机关,任何人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01 违法阻却事由

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即刑法明文规定的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权利人行使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时,导致行为人死亡的,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即该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如防卫人行使正当防卫权时,将行为人杀死,不负刑事责任,不是故意杀人行为。

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即刑法没有明文但已被司法实践及刑法理论认可的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如执行职务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符合规则的体育竞技比赛等。权利人行使这些权利时,导致他人死亡的,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而故意致人死亡的,就是故意杀人行为、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等犯罪行为。本案中,虽然妻子杨某存在重大过错,但是孙某将其杀死的行为,仍涉嫌犯罪。

02 期待可能性理论赋予刑法温度

期待可能性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当不能期待行为人为适法行为时,就应否认责任,无责任就无犯罪。但期待可能性并不是全有或全无的状态,存在程度强弱的问题。

本案中,谁也不能否认孙某的行为系故意杀人行为,孙某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可是,面对妻子杨某的盛气凌人及无耻的行为,在杨某告诉孙某自已与第三者打过一个孩子,提出与孙某离婚,并要求孙某净身出户时,我们不能期待此时孙某能为适法行为,但作为孙某理应知道杀人是犯罪行为,但此时我们对孙某的期待可能性减弱,孙某的责任减轻,不否认其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孙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孙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

从违法性层面来说,孙某将刀捅向妻子杨某要害部位的行为,非法剥夺了杨某的生命权,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本案中,孙某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因此,孙某的行为系杀人行为;从责任层面来说,孙某明知自己将刀捅向妻子杨某要害部位的行为,会导致杨某死亡,仍为之,具有杀人的故意,但是本案中,妻子杨某存在重大过错,孙某的期待可能性减弱,责任减轻。因此,本案中,孙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但量刑时应依法从轻或减轻。

结论:本案中,妻子杨某的行为确实令人不齿,婚内出轨且提出无耻要求,但这一切都不能成为孙某杀人的理由,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人权,生命权也是刑法最值得保护的法益,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并由法定机关,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除了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阻却行为的违性外,故意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应依法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孙某不应该拿别人的错误惩罚自已,其完全可以依法主张自已的权利,可是因为自已的冲动,将自已送上犯罪道路,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