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份判决书,与大家分享。

概括如下:2016年7月12日,53岁的湖南武冈人吴立友以假名“李某”到广东惠东县某民房租住,其间“有几个未满14周岁的小女孩经常到吴立友的出租屋玩”,系邻近住户的小孩。

仅一个月后的8月16日下午,吴立友将其中一名11岁小女孩施某1带到另一处出租公寓开房藏匿,施父上门询问时吴谎称未见。8月17日施父称要报警,吴立即携施女离开惠东县回到湖南老家,到2017年5月11日才被抓获。

事后得知,吴曾于2003年4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检方是以强奸罪起诉的,最后法院认定的是拐骗儿童罪。因吴向施家作出一定经济补偿,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就算一天也不减,到今年5月10日也应该刑满回归社会了。

此时吴仍然只有57岁,还可以换个地方租房子,还可以吸引周边女童到住处来玩,后面的剧情,还可以一模一样。

与前些天被判死刑的奸淫幼女罪犯相比,除了没给孩子造成严重伤害以外,在受害女童与罪犯比邻而居,互相熟识,但家人对其强奸前科一无所知这一点上,是完全一致的。此案中更是“有几个未满14周岁的小女孩经常到吴立友的出租屋玩”,但凡为人父母的,想到这一点都会感到恐惧吧。

中国要实行《梅根法案》这样的强制报告制度,在技术上并没有问题,障碍只来自于立法者们觉得有没有必要。

但可惜的是,立法者的孩子生活品质通常已经比较高端了,一般不会受到这样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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