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儿子将已故亲生父母“合葬”,继母诉其侵权!法院判了
父母去世时,子女为父母修坟是一种文化习俗的传承,儿子为亡父修坟寄托哀思无可厚非,但在湖北襄阳,儿子王达在与继母李氏作出书面承诺的情况下,仍将亡父王爸与亡父生母合葬多年。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王爸向李某作出书面道歉。
上世纪70年代,王爹与被告王大的生母结婚,并生下王大,王大去世后葬在王爹老家。王爹于1991年5月与原告李某登记结婚,1993年生下二女王,王爹于2019年3月29日去世。王爹去世后,李某、王大、王二因王爹骨灰安葬地点问题发生分歧,王大打算将骨灰运回老家与亲生母亲合葬,王二想在附近买一块公墓方便祭拜。经亲友调解,2019年3月30日,王大向李某作出书面承诺,内容为 "将父亲葬在生母墓旁,留有一定距离,在母亲墓的另一侧,留有百年后继母的埋葬位置"。于是,李某和王二商定,将王父的骨灰运回老家安葬。王大请家人帮忙,在老家生母坟旁 "钻(挖坟)",将王爹的骨灰埋在此,并将新坟与老坟 "围(叠)"成一个新坟头。李某认为王大违反承诺,将王爸的骨灰与前妻即王大的生母合葬,损害了李某作为王爸配偶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襄州法院认为,死者的骨灰具有一定的人格属性,是死者配偶、子女等亲属寄托对死者的哀思和怀念的载体,骨灰安葬的地点和方式对死者亲属的人格权益具有一定的重要影响。本案中,死者王爸是王大、王二的父亲,也是原告李某的配偶,对王爸的骨灰有看护、瞻仰、祭奠等权利,对王爸的骨灰安葬地点和方式有选择和确定的权利。王达出具的承诺书,实质是承诺暂时不安葬王爸及其前妻即王达的生母。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夫妻 "合葬 "的完整含义,是将死者的骨灰埋在死者坟墓附近,坟墓之间掏空,用红绳连接,然后 "围 "成坟墓。王大违反承诺,于2019年3月30日违背李某和王二的意愿,将其父亲王爸的坟墓和其生母的坟墓 "围 "成一个坟墓,已经达到了在一般人眼中两人 "合葬 "的实际效果和目的,损害了李某作为王爸配偶的人格权益,应向李某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李某要求王大向其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李某还要求被告王大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有效的补救措施,鉴于死者王爸的骨灰已经安葬完毕,且不违反我国殡葬制度的相关规定,故该请求有违民俗习惯和殡葬制度,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香洲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王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书面赔礼道歉,将王某的坟墓与其生母的坟墓合葬成一个坟墓,接受法院审查。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大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王爸的生母去世后,前妻去世,王爸再婚,王爸与前妻的婚姻关系已经结束。
王爸与原告李某登记结婚,即王爸与李某之前就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本案中,如果王爸在去世前未作特别声明,将与前妻合葬,必然会影响王爸再婚配偶李某的身份利益。王大因王爸的骨灰安葬地点与李某、王二意见不一致,对李某 "将安葬在父亲母亲的坟墓旁,留有一定距离,并在父亲坟墓的另一侧,留有继母百年后的安葬地点 "的书面承诺,属于他们双方的约定,王大应当遵守。现在王大将王爸和前妻的坟墓 "圈 "成坟墓,有违诚信,足以造成对李某人格权的侵害。一审认为王大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决王大向李某书面道歉处理为宜。故判决驳回王达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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