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一位男生报警称自己最近某天凌晨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住院期间,遭到一名男护工猥亵。他因生病入住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4层肾病内分泌二科病房。次日凌晨3点,他在睡梦中感到有人摸自己的腿,醒来后发现病床旁站着一名中年男子。
根据李伟的说法,这名男子是邻床患者在医院内聘请的护工,李伟说:“我睡着半梦半醒的状态,他对我实施猥亵,而且把我弄伤了。”
根据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李伟被临床诊断为“包皮系带撕裂伤”,该伤一般是在性生活过程中用力过猛,暴力性交所造成的,男性包皮系带断裂以后,会出现剧烈疼痛出血,还有可能因此引起男性勃起功能障碍。
羞愤难当的李伟当夜报警,警方前往医院将韩某某带走调查,并在医院给李伟做笔录。12月14日,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嫌疑人韩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刑事拘留。
一直以来,男人被猥亵仿佛是大家难以启齿的一个话题,相比于娇柔的女性,刚强的男人是抵挡一切风雨的存在。而在法律上,对男性被猥亵的规定也较女性的少。
对于男性被猥亵,我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有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于涉嫌犯罪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还有具体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针对本案,涉事男子韩某某很明显涉嫌强制猥亵罪,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并且涉事医院的做法也值得肯定,该医院已联系护工公司对涉事护工进行清退,并联系警方对现有护工的案底再次梳理,将存在违法前科和案底的护工全部清退。此前院方曾协调护工公司向李伟道歉,并由护工公司提供经济补偿,但并未与李伟达成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事件对受害者李伟的心理造成了很大影响,李伟称自己“做梦也没想到这种事发生在自己身上”,他现因此事产生心理障碍,心情抑郁。
“心里膈应,吃饭吃不下,睡觉睡不着”。因“难以启齿”,更不敢将这件事告诉家人。遭男人强制猥亵的经历,大大影响了其正常的生活轨迹。
而纵观我国的法律历程,对男性被猥亵乃至“强奸”的保护其实长期存在着空白。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我国《刑法》条文并没有刻以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
只有在个别情况,例如犯罪嫌疑人致使受害人轻伤的情况下,才能够以故意伤害罪制约犯罪嫌疑人。或是通过行政法的途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侵害人进行处罚,以及通过民事途径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男子被猥亵,很长一段时间内曾不被法律所保护。而至今,我国《刑法》也将男性则是排除在了强奸罪保护的范围之外。换句话说,无论男人被如何侵犯,嫌疑人都无法被法院认定为强奸罪。
一直以来,男人被男人猥亵、性侵乃至“强奸”的案件总是屡见不鲜。2016年7月,一位89岁老爷爷住院遭63岁男护工猥亵,嫌疑人辩称因性功能障碍憋太久;2017年8月,陕西一男大学生因强制猥亵同校男生致其肛门受损,获刑二年。
2018年10月,绵阳市侯某,性侵辅导班学员潘某,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广西一男子被另一男子罗某拉入隧道进行猥亵,经审讯,罗某还供述了2019年以来多次在梧州市区内强制猥亵他人的犯罪行为。
但在我们的传统思想中,男性代表着力量、强权、进攻,身为一个男人怎么可能会被性侵呢?所谓顶天立地者,男人也;气拔山兮力盖世者,男人也。一个男人被猥亵、性侵仿佛是一种难以诉说的耻辱,自己不敢说,旁人更不敢信。由此也纵容了诸多男性被猥亵乃至“强奸”的案件发生。
“食色,性也”,是中国古代先贤对性与人们之间关系所进行的一针见血的论断,以此说明性是人们的基本需求之一。
从生物学角度而言,人类的性行为与动物的性行为都是生理的自发反应具有自然性,是一种天性本能。享有并行使性利是人的天性使然,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女性如此,男性亦应该也如此。
因为如此,1999年8月第14届世界性学会议通的《性权利宣言》曾明确宣示:“性是每人人格之不可分割的部分……性的权利乃普世权,不分性别,以全人类固有之自由、尊严与平等为基础。”
性权利本就是人依其本性而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而性自主权则是该项权利中最基础、最核心的内容。传统上,我国法律突出和强调女性的性自主权,对男性性自主权的保护则相对忽视。
这作为我国现行法律的一个缺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制度体系的健全与完善,且已成为女性强奸男性或男性强奸男性之类的新闻报道在我国极为抓人眼球的主要原因。
实际上,我们早已明白,猥亵、性侵乃至强奸都无关性别,在犯罪面前,每一个人都会是受害者,立足男女平等,实现性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我们依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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