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委员表决方式通过了“两个保护”的《反垄断法》,一是从法律层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武器的保障,而对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保护等效于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保护。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对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权益的保护符合法律哲学公平论的等效原理。在反垄断法规颁布之前,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权益受损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一些部门和行业的国有企业借助行政权力干预市场,利用市场的垄断性和支配性地位设定垄断价格,以限制产量的方式控制固定价格,消费者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垄断经营行为不限于发生在电信、石油、烟草、电力等行业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排斥机制同样可以产生垄断经营行为,国企和民企的垄断经营行为符合经济哲学发生论的等效原理。

2020年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对阿里投资、阅文集团、丰巢网络三家经营主体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的“顶格”罚款。阿里投资是阿里巴巴集团实施投资并购的经济实体,阅文集团是腾讯控股的子公司,丰巢网络是顺丰投资的关联公司,三家“巨无霸”互联网科技和经营企业不是《反垄断法》的法外之地。2014年3月至2017年6月,阿里巴巴通过阿里投资分三次收购了银泰商业73.79%的股份,阿里成为银泰实体商业的第一大股东;2018年8月,阅文集团收购了新丽传媒100%的股份;2020年5月,丰巢网络以换股方式收购了中邮智递100%的股权。三家互联网巨头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条文中“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即:经营者通过合并、签订合同和股权收购的方式取得对其它经营者的控制权。由于三例具有垄断性收购的行为没有产生明显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不良影响,市场监管总局只是开出了罚单,但没有要求三家集团放弃收购,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监管部门的经济处罚有理有据,也有很强的警示意义,不存在一些网友担心的问题:以“打压”民企的姿态取得“国进民退”的效果。

根据科学哲学事物反等效关系的悖论性原理,适度的市场垄断和技术垄断有利于产品和技术的优化和创新。主要工业化和信息化的发达国家都通过知识产权的法律手段鼓励和保护生产经营者和科技人员在某件产品或某类产品上主动掌握关键性的专利技术,以形成排斥竞争对手的拥有此类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垄断权,适度的技术垄断是对科技发明和技术创新的激励和支持。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和市场化进程开始的早,在几百年的时间积累了大量的技术发明和雄厚的金融资本,跨国公司凭借技术和资本的垄断地位在世界经济舞台占据了有利地位,利用发展中国家低廉的物料和人力资源获取了超额利润,跨国公司将高额利润的一部分用于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以巩固自身的技术和资本垄断地位。如果一个国家缺失或不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长期利益的损失将超过短期利益的获得,科技人员失去了创新激励机制带来的动力,企业在新一代产品和技术的研发上就会陷入故步自封、不思进取的被动局面。

跨国公司对新技术的市场扩散采取了“先紧后松”的策略,根据经济学的产品周期理论,跨国公司在新技术研发出来的初期通常会严格控制新技术的扩散,先是通过囯内生产和经营的垄断获取高额利润,后是通过技术的扩散在国外组织生产和经营,以达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营利润的目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可以借助跨国公司的技术转移和扩散引进和吸收国际上适用的技木和管理经验,以缩小和发达国家在技木、资本和管理方式的差距。发展中国家除了通过技木扩散途径打破发达国家的技木垄断格局以外,还可以利用经济发展的“后发优势”,迅速提高自主性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水平,最终实现在一个或多个技术领域的反超。中国企业踏上了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纷纷加大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投入,政府从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激励机制等方面入手,为科技人员“松绑”,为创业者提供宽松的创业环境,不断增强对企业和科研机构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国在5G、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超级计算机等科技领域取得了世界领先的丰硕成果,美国担心变成二十一世纪技术上的“二流国家”,对许多关键性的技术和产品采用了“国家垄断”的限制扩散措施。

垄断和竞争符合经济哲学关系论的反等效原理,经济学家依据市场上竞争和垄断行为的关系把市场分为四种类型: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依据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又具体地分为:1,完全垄断市场,第一位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超过73.9%。2,优势垄断市场,第一位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超过41.7%,第一位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超过第二位企业的1.7倍以上。3,双头垄断市场,第一位企业和第二位企业合计的市场占有率超过73.9,第一位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不到第二位企业的1.7倍。4,多头垄断市场,前三位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超过了73.9%,第二位企业和第三位企业合计的市场占有率超过第一位企业。5,竞争垄断市场,第一位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低于26.1%,竞争性企业市场占有率的差距在1.7倍以内。

经过以上竞争性和垄断性行为的分析,可以回答一下经济学家张维迎的论点:阿里不是垄断,腾讯不是垄断,它们都是市场竞争出来的!首先,从市场竞争走出的强势企业和由政府主导成立的“特许经营”企业都有可能在“做强做大”的过程中变成垄断性的企业,张维迎指称的“中国移动是垄断,中国工商银行是垄断”就是如此,这说明市场准入和政府准入的企业“变身”垄断企业的现实性符合经济哲学可能性的等效原理。从市场竞争出来的阿里和腾讯同样可能成为中国移动和中国工商银行一类的“垄断企业”。其次,阿里和腾讯、中国移动和中国工商银行算不算完全垄断的企业?基础电信行业现有三家国有企业相互竞争,只能算“多头垄断市场”,消费者从电话、电视、网络流量费的多次下调享受了电信企业竞争和技术创新带来的实惠。银行业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巨大冲击,对外资银行放宽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限制,银行业的竞争比电信业更为激烈。阿里和腾讯并未形成互联网行业的“双头垄断企业”,拼多多和京东挑战了阿里,网易、360、百度、字节跳动等挑战了腾讯。就像互联网金融重新定义了传统银行业的风险概念一样,互联网科技也将重新定义互联网市场和企业的垄断性质,互联网金融对风险和互联网技术对市场类型的重新定义符合经济哲学创新论的等效原理。淘宝和天猫目前不是担心被分成“淘宝1”和“淘宝2”或“天猫A”和“天猫B”,而是担心被“后起之秀”的拼多多“拼垮了”,传统行业的“大店欺小店”在互联网行业被“稀释”和弱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