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上午
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新闻发布会召开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截至12月14日,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黑恶犯罪案件72件,审结71件;受理二审黑恶犯罪案件44件,审结41件。未结案件将于年底前全部审结,一、二审结案率预计均100%。
依法对610名涉黑涉恶被告人判处刑罚,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232人,重刑率38.03%;依法对462名被告人判处财产刑,其中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7人,一审累计判处财产刑1.15亿元。依法受理涉黑恶财产执行案件标的1.19亿元,执行到位金额1.01亿元,执行到位率84.87%。
通过纵深推进专项斗争,一批黑恶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彻底摧毁了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和生存土壤。
发布会上还公布了四起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被告人孟祥先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以来,孟祥先在从事土方工程、房地产开发、广告业务经营及开设赌场过程中,采用雇用、利诱等手段发展被告人万寿银、赵鑫、宗祥虎、魏宏军、刘勇、唐建、吴小飞、迟冬林等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了在当地形成非法控制,孟祥先等人通过行贿、介绍贿赂等行为,腐蚀、威胁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原局长丁家顺、博望派出所原所长陶帮红(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保护,逐步形成以孟祥先为组织者、领导者,以万寿银、赵鑫、宗祥虎、魏宏军为骨干成员,以刘勇、唐建为积极参加者,以吴小飞、迟冬林为一般参加者,以丁家顺、陶帮红为“保护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实施了11次寻衅滋事、2次非法拘禁、2次妨害公务以及多次强迫交易等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殴打政府、城投公司工作人员,扰乱其工作秩序,垄断了新314省道高立柱广告牌的建设与经营,并因此实施了诈骗、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400余万元,开设赌场非法获利60余万元。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孟祥先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3个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刑罚。后孟祥先等人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被告人杨飞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杨飞在马鞍山市花山区凤山村经营企业期间,先后网罗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及违法犯罪前科人员,通过多种手段破坏基层选举,当上凤山村委会主任后,指挥、默许或者事后认可等情况下,由团伙成员强行向凤山村附近施工的企业销售毛石,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垄断凤山村工程业务、非法开采毛石资源,肆意侵占附近村民土地。在花山区凤山村逐渐形成了以杨飞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吴传海、杨祥华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裴健、李华鹏等10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以杨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个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个月至十五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后杨飞等人不服,提起上诉,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被告人何被雄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案
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杨利军、贺本雄等人从福建泉州转移至马鞍山市,以“传销”为幌子,暴力劫取被害人钱财。2017年2月,被告人何被雄为获取非法利益,受杨利军之邀,组织、指挥符巨豪率冯强、蒋德国等10余人陆续抵达马鞍山市;同年10月至11月间,原在江西上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被告人孟少新,得知何被雄等人在马鞍山市的犯罪组织规模较大,即指挥被告人黄广志、卢继浪、王光保、王兴龙、郎强、李树成等人投奔何被雄组织,并在马鞍山市花山区彭山新村、大板楼、书林嘉园等小区租住房屋组建互相联络、彼此配合的多个“犯罪家庭”。该组织通过“网络诱骗→殴打拘禁→暴力抢劫→强力洗脑”四步曲的方式,非法敛财。自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该组织通过暴力殴打、威胁、恐吓、拘禁等手段,抢劫38起,非法拘禁38起,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有7名被害人在逃离该组织的非法控制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另有15名被害人受迫害后,被强力洗脑转化为犯罪行为人;非法获利48万余元。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以何被雄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其余3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七年不等刑罚。后何被雄等人不服,提前上诉,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被告人沙维彬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案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以来,沙维彬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沙维军、方辉、沙雪凤、水存广、王友军等人,授意上述人员交叉结伙采取言语威胁、限制自由、暴力殴打等手段,以劳务费、辛苦费、虚增债务等名义在债务范围之外向被害人强行索要财物,同时虚构事实逼迫被害人签署不平等协议,逐步形成以沙维彬为首要分子,沙维军、方辉、沙雪凤、水存广、王友军为重要成员,徐德顺、姚秀波、李国强、李绪安、周菊海、季必华、韦伟为成员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以暴力、胁迫、滋扰、纠缠、尾随、辱骂、恐吓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虚假诉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在当地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以沙维彬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6个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其余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七年不等刑罚。后沙维彬等人不服,提起上诉。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法对沙维彬等3人涉案罪名予以调整改判,对其余被告人予以维持原判。来源:见马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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