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当事人系某地民营企业家,也系当地政协常委。公安机关以涉黑名义侦查,检察机关以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对其进行起诉。检方起诉五个罪名,在一审阶段辩掉了强迫交易和妨害作证两个罪名。指控诈骗21起1000余万元,成功打掉15起约900余万元,法院只认定6起约100余万元;指控寻衅滋事11起,成功打掉4起,法院只认定7起;指控敲诈勒索2起,打掉1起金额大的,成功实现量刑降档。在诈骗罪一个罪的法定刑即为十年以上的情况下,当事人最终被以诈骗、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三罪合并执行十一年。现将辩护词的开篇部分简化后予以发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T市人民法院:

本辩护人笃定的认为:被告人被控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一案完全是莫须有的指控,这个恶势力集团完全是注水而成,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证实起诉书的指控。在发表正式的辩护意见之前,我先提六个方面的问题供法院思考:

1.现代刑法讲究罪责自负。被告人根本没参与的事情,侦查机关为什么偏要每个嫌疑人表态?只要指证我的当事人就是态度好,只要不指证我的当事人就是不配合、不老实?为什么起诉书在表述事实时,几乎每笔都要死死的捆住被告人,生怕漏掉了被告人?是谁在罔顾证据和事实,非要把被告人打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家族企业”并非法律概念。本案中没有人能说得清“家族企业的内涵和外延”,也没人拿得出切实的证据。X、Y、Z都是王氏家族的人,可他们都说案涉的那些公司跟他们没有关系,他们只是普通的打工者。检方先把被告人塑造成W氏家族企业的掌舵人和领头人,然后把被告人亲属名下的企业及企业行为强行关联到被告人头上。能否把“家族企业”作为本案指控的基础概念或基础事实?

3.本案所谓的被害人其实都是债务人。这些人缺钱,银行利息更低,为何不去银行借款?如果他们在银行借不到款而他们又急需用钱,那么典当行以比银行更低的放款条件和比银行更高的借款利息放款,是否就一定罪不可赦?一块面包正常情况下可能只值几块钱,但对于一个快要饿死的人价值可以翻很多倍。利息实际上是在衡量资金的价值,而资金的价值当然应当由资金的稀缺性决定。以数倍于银行的利息放贷是否一定需要刑法介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4.财产权是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在司法救济途径堵塞、不畅通且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是否要完全排除公民出自本能的自力救济?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固然重要,但如果将之绝对化,那么所有的讨债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到人家家里讨债属于滞留,在路上跟着走一段属于拘禁,看到眼前的现金试图去拿属于强夺,把所有的自力讨债行为都评价为寻衅滋事或其他违法,那么是否意味着法律完全禁止公民自力讨债?

5.失信被执行人、诈骗嫌疑人和生意上曾经的对手对家能否等同于人民群众?侦查机关有选择性的选择几个人,找他们做笔录做出人格评价,根本代表不了人民群众的意见,顶多只能算是一些无聊的口水。用口水把一个人淹死,那是网暴的做法,不是司法机关办案的方法。司法解释中的人民群众应当是指跟案件无关的普通人,他们对被告人的印象。如果我们把公诉人指控过的被告人、公安人员侦办过的嫌疑人也等同于人民群众,找他们做笔录,他们又会怎么描述公安人员和检察人员。是否也可以根据他们的口供把办案人员都打成黑恶势力或者抓起来判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6.黑恶势力的本质特征是组织化、系统化的暴力。但是本案仅有一起轻微伤,而这起轻微伤还仅仅只跟H一个人有关,事件起因和指使者都是案外人L。能证实的其他暴力行为仅有一起,即H打了M一巴掌,这仅有的一起暴力还是H个人临时起意,没有受到任何人指使。也即,被告人的行为模式中根本没有暴力选项。

公诉人当庭提到了软暴力,但如果把本案的行为评价为软暴力,实际上相当于一刀切式的禁止债权人的任何讨债行为,委实太过荒谬。软暴力也必须要有暴力特征,而不能无边无际的包罗一切。如果把这样完全没有暴力特征的中小民营企业拔高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会否背离Z央扫黑除恶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