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
本篇章从一个故事开始
从前有一个国王叫约翰一世,登基三年之后发动了和邻国的战争,每次开战都打败仗,但是特别喜欢打仗,一路打下来丢掉了很多祖先的基业,战争越打国家越穷,慢慢的国库的钱快花完了。于是他准备再次向下面的贵族阶级下手,增加交税名目和金额。他告知贵族们下次他回到自己的城堡时要把钱准备好。
等这次战争打完,毫不例外的约翰一世又打了败仗,约翰在战败后回到自己的城市,但这次贵族们没有带着钱而是带着军队去了。
贵族们找到国王约翰一世说:“老兄你老这么玩,我们也吃不消啊。不如我们寻找一个新的的解决方案你看怎样?” 约翰一世心里想着:“他们带这么多军队,这是要玩25 VS 1 的斗地主啊,那只能听听看了”,后面的时间,贵族们和国王把《大宪章》起草出来了,做好了约定。贵族们就各自回家了。
这个故事发生的地方就是英国。
关于税率需要补充一点:这位约翰国王在位统治了 15 年,收了 11次税。比作为创立者的第一位君主亨利二世在收税这件事夸张太多了,亨利二世在位 35 年收税 7 次。而且约翰国王在税收上税率高的难以让人承受。
误解版的《大宪章》
《大宪章》拉丁原文 3655 个词,总 63 条。受益者主要是贵族和骑士。这是国王和贵族做了一个协议。这本身的意义是它第一次用契约的方式限制了国王的权利,本身没有特别的地方,但是后人对他创造性的使用,使它变得逐渐伟大。
等时间到了 17、18 世纪很多英国人都错误的理解了《大宪章》,认为《大宪章》规定了普遍的个人自由,是全体英格兰人民与国王签订的契约。这个错误的理解在他们推翻封建王朝,建立现代国家的过程中,《大宪章》提供了大量精神力量。
在北美,这样的观点就更受欢迎了。著名的《五月花号公约》就是由 41名清教徒和其他的冒险家,在准备登陆新大陆之前,基于相信契约精神的前提,自愿组成组织,提出规则、共同遵守、以服务全体利益的契约。这个公约后来又成为了美国宪法的样板。
契约与宪法之间的巨大鸿沟
我们讲讲契约与宪法的区别:
契约是什么?
契约就是参与的各方都同意参与的约定。就像 app 和你索要手机权限一样,给不给你说了算。
宪法是什么?
宪法遵从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依然举例 app ,宪法的做法就变成这样:“鉴于本 app 的用户过半数同意了使用协议,我就直接帮您同意了”
再直白点,借你东西不经过你同意是不行的。 宪法是可以不需要经过你同意的,半数以上的人同意就可以通过。所以你会容易的发现契约和宪法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难以链接的鸿沟。
鸿沟是如何被填平的
在逻辑上有两个人的观点使得填平这条鸿沟有了合理性。
洛克认为人生来平等,不需要法律的确定,也不需要所谓公正的判决,人与人就要订立契约,用政府的力量来保护人的权利。
卢梭的观点更一进步,人本来是自由的,但是当时的国家让这种自由受到了限制,所以必须要重新建立人与国家关系,才能恢复与生俱来的平等与自由。
他们两位的观点主要就是强调了,人本就应该是平等的。但是国家的存在能保证这种平等,所以问题出在了人与国家的关系应该怎样明确。
同时带来一个新的问题:“个人和国家在政治上合适的结合形式是什么呢?”
他们提出了好的想法而宪法完成了这种落实。最后是通过 世界各地的人民用伟大的革命实践填满了契约与宪法之间的鸿沟。
所以契约精神赋予《大宪章》原本与他无关的荣耀,并借此给予了伟大革命者们提供了重要的精神坐标和能力。
英国的宪政《权利法案》
《大宪章》是1215 年签订契约,而四百多年后才有了英国《权利法案》。这四百多年间发生了很多很多事情:
1215年:自由大宪章建立。
1305年:威廉·华勒斯被绞死,开膛,斩首,分尸。[可以大概参考电影:勇敢的心]
1314年:班诺克本之战,苏格兰第一次独立战争的决定性战役
1328年:爱丁堡-北安普顿协议签订,英格兰承认苏格兰独立。
1337年:百年战争爆发。
1348年:黑死病在英格兰肆虐。
1356年:普瓦捷战役。
1381年:瓦特·泰勒农民起义。
1415年:阿金库尔战役。
1455年-1487年:玫瑰战争。
1485年:博斯沃思原野战役。
1513年:弗洛登战役,英格兰击败苏格兰。
1534年:至尊法案通过,英格兰从罗马教廷分离,英格兰宗教改革的开始。
1588年:英格兰击败西班牙无敌舰队。
1600年:成立东印度公司。
1620年:五月花号抵达北美。
1603年:苏格兰的詹姆斯六世继承英格兰王位,史称詹姆斯一世;斯图亚特王朝开始。这使得英格兰、爱尔兰、苏格兰统一于一个王位下。
1628年:递交《权利请愿书》给查理一世。
1642年-1649年:英国内战(清教徒革命)
1649年:英国议会推翻并处死国王查理一世,由“护国公”克伦威尔领导的英格兰共和国成立。
1666年:伦敦大火
1688年-1689年:光荣革命。
1701年:嗣位法通过,要求英国王位必须由新教徒继承。
1707年:合并法案通过,英格兰王国与苏格兰王国合并,大不列颠联合王国成立。
这里最重要的两件事就是 一、宗教改革,二、新航路开辟。
英国摆脱了罗马天主教会的控制,信奉本土新教的人越来越多,英国人比之前多了很多自由,少了很多信仰上的枷锁。
新航路的不断的扩展,使得原本相对稳定的英国国内局势发生了新的变化,原本的一些小贵族,平民抓住了时代的机遇,在许多新兴行业里面纷纷发了财,慢慢形成一个新的阶级-工商阶级。
富余的 财产带来更多资源用于教育等等,当认知更加系统和健全之后他们发现了一个残酷的事实。原来被吹到天上的《大宪章》,写的都是大贵族和国王之间的事,与他们没有关系。国王依然可以随意的压榨他们。而工商阶级只能给钱却不能在政治表达诉求和意愿,这让他们很难以接受。
随后他们发现贵族虽然好一些但依然无法改变和他们一样的命运,区别只是受压迫程度的差别,最后工商阶级和一部分贵族团结到一起来对付国王,最后在 1649年1月30日国王查理一世被处死。
查理一世(他是唯一以国王身份被处死的英格兰国王)
紧接着推翻国王制的领导者成为了独裁者,为了不被独裁者控制又迎来的国王复辟,然后发现国王还是不靠谱,这几次三番的折腾都没有一个让大部分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围绕着工商阶级 - 贵族阶级-国王的三方博弈就不断的展开。
在《权利法案》前的最后一个不靠谱的国王詹姆士二世逃到了法国,接替者是他自己的女儿玛丽二世和女婿威廉三世。整个接替过程没有爆发流血事件,这让英国人觉得很体面,这次事件也被称为“光荣革命”
新的国王确定下来后,由把持下议院的工商阶级和把持上议院的贵族阶级一起决定把《权利法案》和王冠一起送给威廉三世夫妇,虽然不太愉快但是依然收下了贵族和工商阶级送来的礼物。
在 1701 年后,议会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案》,确定国王的继承权由议会决定。到此时议会成为了英国最高权力机构,英国也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
《权利法案》
下面是 13 条 权利法案的具体内容:
国王不得干涉法律;
和平时期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维持常备军;
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
人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
人民有配带武器以用以自卫的权利;
人民有选举议会议员的权利;
国王不得干涉议会的言论自由;
人民有不遭受残酷与非常惩罚的自由;
人民有在未审判的情况下不被课罚金的自由;
国王必须定期召开议会;
詹姆斯二世的一些行为已经违反上述约定,因此被认为是非法的;
因“光荣革命”而逃离英国的詹姆斯二世被宣布退位;
罗马天主教徒不得成为英国国王;
威廉与玛丽是詹姆斯二世的继承人。
《王位继承法案》
法律和法令必须经国会同意才能实施
国王的诏令必须经一个大臣副署才能实施
担任王室职务和领取王室恤金者不得担任下议院议员
法官由议会任免,并且为终身制
国会若对某人提出弹劾,国王无权赦免
非英国人均不得担任国会议员和其他官职
综述:英国的宪政主要特点就是:三方博弈后相互妥协的结果。但是似乎和人人生而平等没有太多直接的关系。用现代的观点看就像是 国家领袖-官员- 商人之间商量好了以后怎样共处。下面看看法国的宪政
法国的宪法
法国的宪政最重要就是《人权宣言》 一共 17 条,喜欢可以看下,没兴趣可以跳过。
第1条:人生而自由平等,终其一生。社会区别仅存在于公益之上。
第2条:任何政治结社的目的均在于保护人的自然、永存的权利。这些权利即自由、财产、安全及反抗压迫的权利。
第3条:所有主权的原则在于其本质上属于国民。任何团体、个人均不得行使未明确授予的权力。
第4条:自由即有权实施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每个人自然权利的行使要以使社会其他成员享受同样的权利为限。此等界限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
第5条:法律只能禁止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得阻止任何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任何人均不得被强迫从事法律未强制规定的事情。
第6条:法律是公意的表达。所有公民皆有权透过其个人或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人具有同样的效力,无论是提供保护还是施以惩罚。公民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并能平等地依其能力担任一切要职、公共职位和工作,除品德与才能的区分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7条:非依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被控告、逮捕或拘留。凡煽动、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到惩罚,但任何公民依法被传唤或扣押应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8条:法律只应严格地规定明显而必须的惩罚。非经合法适用犯罪前已经制定并公布的法律,任何人不得受到惩罚。
第9条:任何人在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如认为必须逮捕,则任何为逮捕其人身而采取的不必要的严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10条:任何人不得因为其观点甚至宗教而受到追究,只要这种观点的表达不扰乱法律所确立的公共秩序。
第11条:自由交流思想和观点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所有公民均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应依法对滥用此项自由权利承担责任。
第12条: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需要武装力量,武装力量的确立是基于所有人的利益,而非基于其支配者的特殊利益。
第13条:为维持武装力量和行政管理的开支,公共赋税是必要的,应依公民的能力予以分担。
第14条:所有公民均有权亲自或透过其代表确定公共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同意并关注其使用,并决定税额、税基、征收方式和期限。
第15条:社会有权要求公共机构对其行政管理进行说明。
第16条:凡个人权利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法国的宪法之路和英国的君主立宪不同,法国的是人民共和,走的是暴力革命的路线,而且曲折得多。
法国的贵族在《人权宣言》之前就被国王的给体制性的消灭了,所以在法国的变革中贵族这个群体基本可以忽略不计了。
从 1789 年的大革命开始,到1875年普法战争后。才第一次同时实现了议会制、共和制、以及普遍选举制。中间经历发生大的政权更迭有:
1792年9月22日,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由国民公会
1804年5月,法兰西第一共和国被法兰西第一帝国取代,12月拿破仑一世加冕为皇帝
1815年6月,拿破仑被流放,法兰西第一帝国告终。波旁王朝复辟。
1830年发生七月革命,诞生七月王朝。
1848年2月26日推翻七月王朝,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成立。
1852年,第二共和国被拿破仑三世的法兰西第二帝国所代替。
1870年普法战争时,法国九月革命推翻第二帝国;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宣告成立,
但直到1875年才通过共和制宪法,这一次共和体制一直持续到1940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德国占领。
法国宪法一览(文字版)
历史上法国有着众多的宪法文本当中每一部宪法和其统治时期紧密关联的。以下是各时期的法国宪法:
旧制度及君主统治时期
《法兰西王国基本法》(约1575)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
《1789年制宪条款》
《1791年法国宪法》
第一共和及第一帝国时期
《共和元年宪法》(1793)
《共和三年宪法》(1795)
《共和八年宪法》(1799)
《共和十年宪法》(1802)
《共和十二年宪法》(1804)
《帝国宪法附加法》(1815)
波旁复辟及七月王朝时期
《1814年宪章》
《1830年宪章》
第二共和及第二帝国时期
法兰西第二共和国《1848年法国宪法》
法兰西第二帝国《1852年宪法》
《1952年11月7日关于支持修宪的元老院组织法令》
《1970年5月21日关于为推进自由化改革修改帝国宪法的元老院组织法令》
第三共和及维希法国时期
《里韦法》(1871)
《特雷韦纳克法》(1872)
《1875年法国宪法》
1875年2月24日的参议院组织法
1875年2月25日的政权组织法
1875年7月16日的政权机构关系法
维希法国的17部宪法法案
《1945年宪法律》
第四共和国时期
《1946年法国宪法》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第五共和国时期
《1958年法国宪法》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1946年宪法序言》
共和国法律认定的基本原则(1971)
《环境宪章》(2004)
综述:每一部宪法均为了解决前一个问题,又制造新的问题。然后不断的变化,每次变化的都是用鲜血铺垫。上面讲过 契约 与 宪法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鸿沟。这个鸿沟就是如此的铺平。
美国的宪法
前面的英国《大宪章》、《权利法案》、法国的《人权宣言》,这些都是宪法历史上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但是注意,它们是文件,不是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系统的宪法,是 1787 年制定的美国联邦宪法。
美国的由来
北美洲的原始居民为印第安人,16-18世纪,西欧各国相继入侵北美洲。到了十八世纪中期,在北美大西洋沿岸建立了十三块殖民地,从1776年到1783年,北美十三州在华盛顿领导下取得了独立战争的胜利。美国正式诞生。
在战争期间13 个州之间依靠《邦联条例》赋予中央政府领导美国独立战争、与欧洲进行外交、解决领土纠纷以及与印第安人关系的权利。
以下是《邦联条例》的简略内容。无兴趣可跳过。
本邦联定名为“美利坚合众国”。
除由邦联议会通过的决议之外,各州均保留其主权、自由、独立以及所有的司法权、权利、权力。
“美利坚合众国”是一个坚固的、友好的联盟,是签署此条例的各州基于共同的防卫、自由的保障和彼此间与全民的福利决定成立的。联盟中的各州都有义务彼此帮助抵御武力侵袭和发动攻击。
除乞丐、流浪者和逃犯之外,任何合众国自由民都享有自由进出其他州的权利并享有所在州居民同等的权利。如果某州的罪犯外逃到其他州,这名罪犯将会被移送回犯罪发生州,并在该州接受审判。
每个州均可指派2-7名邦联议会代表。这些代表由各州的立法机关指派,可以行使该州在邦联议会上的一票投票权。在六年一届的邦联议会期间,任何人担任代表不得超过三年。
只有中央政府才能行使外交和对外宣战的权力。如果没有邦联议会的许可,任何一个州均不得拥有基本需求之外的战舰和军队,也不得参与任何战事。但各州应有一支纪律严明、武装精良的民兵。
各州为共同防务所征召的陆军,其所有上校级及以下军官,均由征召或负责指挥的各州立法机关进行任命。在军官有缺少时,由原先任命的各州补足。
美利坚合众国的各项开支由各州立法机关收取的费用来支付,分摊到各州的比例由各州境内土地价值决定。
除第六条中所述情况外,合众国邦联议会拥有如下权力:对外宣战、设置汇率和发行货币、最终判定各州之间的不同意见。同时,邦联议会有权在一年内任何时期休会,但每次休会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邦联议会休会期间,经过九个州同意赋予邦联议会的权力,应由合众国各州或任意九个州所组成的委员会来行使。若该权力被规定需要九个州一致同意才能使用,委员会便不得行使该项权力。
如果英属殖民地魁北克省(即加拿大)申请加入本邦联,准予其加入并可享受本邦联的各项权益。对于其他殖民地,需经过九个州一致同意,否则不准予其加入。
在邦联条例颁布之前,所有由大陆会议或以大陆会议名义发行的钞票、所借款项及所负债务,均由合众国来承担。
本条例永久存在,除邦联议会同意并经各州立法机关批准外,不得于任何时间对本邦联条例作任何修正。
虽然条例上有很多说明,但是实际上中央政府既没有税收,也招募不到兵,甚至几次在冬天军队因为断粮面临解散的风险。各州对于这个中央政府的态度也是爱搭不理,中央会议,决议时常因为参会人数不足法定最少人数而中止。战争胜利以后,中央军进入了一种几乎解散的状态。只有很小一部分的邦联武装用于抵抗邦联前线美洲原住民的骚扰。与此同时,每个州都保有自己的陆军或民兵,其中11个州还保有海军。
军事上和外交上也是混乱不明,除此之外各州之间也会为了既得利益彼此算计,说到这里我觉得有必要声明一下邦联和联邦的区别。
邦联就相当于很多个国家为了共同目的坐到一起谈合作,类似现在的欧盟但没有现代制度下的高效合作还要考虑当时科技、通讯、观念的落后等情况。
联邦就像是不同的国家,但是遵循同一部宪法,挂一样的国旗。
因为战争后各州也面临很多很多新的问题,而原本的邦联条例都没有办法去解决,这么拖着就像是有病不治,早晚完蛋的感觉,而且不同的州也有不同的情况。战争过后的第 4 年,由一些州牵头,约定1787年5月在费城举行的会议。最初的决议案写明了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起草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但最终以秘密会议的形式重新起草了一部宪法。
1787年9月17日,宪法在费城正式完稿。期间遇到的各种政治难题也由不同人给予了超一流的解决方案。而且这次宪法的制定完全就是有参会的 55 个代表商议的结果,各州是否同意都没有明确的肯定。真有着一种“进一寸有一寸的快乐”这种感觉。如果以后机会我可能会写一篇完整的文章去描述讨论中间都发生了什么,有哪些难题。只能说当时的美国能有这么一群优秀的政治家是幸运的。
最后这部新的宪法被各州代表带回各州进行表决通过,下面是各种最后的表决记录:
宪法的大道理好讲,事情难做。两者的关系,就像恋爱和婚姻,海枯石烂说得再好,最后还是要落实到柴米油盐酱醋茶。制定宪法,需要放下一切浪漫的想象,在俗世的利益中一点一点周旋。要想不流血又出成果,最要紧的是要找到利益的平衡点,这需要极大的耐心和智慧。美国人做到了,这无疑是幸运的。
最后我会大致讲下中国立宪的曲折,以终结这次的宪法学习之路。愿你我均所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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