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老张购买首套房签订住房贷款合同期限是二十年,因偿还首套房贷利息享受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今年12月份提前把剩余3年的贷款一次性还清了,请问剩余的期间还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60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19年12月16日热点问答“王某与银行签订的住房贷款合同期限为二十年,还款满十五年后选择提前还清贷款,那么剩余五年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解答中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60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因此,上述的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只能享受至贷款全部归还当月。

因此,老张提前还清首套房的贷款只能享受至贷款全部归还的当月,而剩余的期间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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