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购买了某小区十层的一套房屋。签合同前,销售人员悄悄告诉小明,因为他买的是边套,门口是独立的空间,他装修时可以把入户门向外移一点,增加使用空间。这令小明非常高兴。拿房后,小明立即开始了装修,并在自家门口的走廊上装了一扇防盗门。
可是,小明还没高兴几天,业主委员会的人就找到了家里,要求小明 把防盗门拆掉 。小明拒绝拆门,后业主委员会邀请了相关执法部门到场后,执法部门要求小明限期内拆除防盗门。
那小明作为业主
通过外移入户门的方式增加使用空间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可见,业主的守法义务不仅包括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还包括遵守管理规约和善良风俗等。管理规约是业主大会制定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自治规则,是为了保护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公共利益,全体业主须共同遵守。小明在走廊里安装防盗门的行为,损害了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侵占通道行为,因此,小明应将违规安装的防盗门拆除。
End
供稿单位:锡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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