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儿,可在宋朝熙宁元年(1068年)的夏天,宋神宗却宣布赦免了一个企图杀害自己丈夫女子的性命,这是为何呢?

还要从一年前的那起案子说起,时值夏日,想来是酷暑难耐的大热天,知了的叫声更是让人在家里烦闷地睡不着。登州的村民韦阿大没有在屋里遭这份罪,他来到自己地头的棚子里,炎热的暑气渐渐退去,丝丝凉风吹过来,更添了几分惬意。没过一会儿,韦阿大就沉沉睡着了。

谁知,到了后半夜,一个黑影揣着一把腰刀悄悄摸进了窝棚里,对着韦阿大就是一顿乱砍。睡梦中的韦阿大躲避不及,身中将近十刀,虽然没有性命之忧,却也深受重伤,满身血渍,还被生生砍去了一根手指头。

幸好被早起耕作的村人发现,韦阿大才捡回来一条命。可是当人们一起把韦阿大送回家的时候,前来开门的新婚妻子阿云非但没有面露惊恐之色,反而不自觉地往后退了几步。村人见这妻子如此寡情,都感觉十分寒心。

报官之后,很快县衙里派了人来查看现场。经过一番询问与勘察,怀疑对象很快锁定到韦阿大的妻子阿云身上。等阿云到了县衙,没审问几句,阿云就全部招供了。

原来,她之所以想要杀掉韦阿大,就是因为嫌弃他长得丑陋,自己不想跟这样的人共度一生。喜爱相貌姣好之人本无错,可因为这个就想置人于死地,实在就有点过分了。

就在众人都以为阿云肯定要被斩首示众的时候,登州知州许遵却判处将阿云流放2500里。这个结果令人大跌眼镜。

百姓议论纷纷,都猜测说这是登州知州看上了貌美的阿云,所以才想方设法救下她的性命。实际上,这个许遵是个理论与实践均擅长的法律专家,有才华的人,往往喜欢标新立异,来显示自己的与众不同。

但是,毕竟还是有反对派,这个案子成了疑案。按宋朝制度,疑案须报送中央司法机关进行复核。大理寺判处阿云绞刑,宋神宗则法外开恩,宽大处理,改绞刑为终生编管。

这个案子到此结束了吗?远远没有。许遵又一次上诉中央,刑部审核之后,得出绞刑的结论,并且要处罚许遵。可是,当时的许遵已经得到了“判大理寺”的任命,这上任第一件事就是审判不当的罚款,许遵脸面何在?于是,许遵第三次上诉中央,这下,宋神宗只好让翰林学士审理此案。

说到了这里,也就该司马光和王安石出场了。在这件事情上,两人又一次显示出了不同的观念和立场,而这场争论,也让改变了宋朝的司法原则与政治风气。

在《宋刑统》里,有这样一条自首减刑的原则:由于其他犯罪导致人身损害的,如果自首,可以对其他犯罪免于惩罚。

什么意思呢?就是比如说一个人想要劫持囚犯,却遇到了狱卒的阻拦,一番打斗之后,导致了狱卒的人身损害。在这个过程中,劫持囚犯属于“其他犯罪”,狱卒受伤,就是因为其他犯罪导致的人身伤害。如果劫持囚犯自首了,那么就对他的其他犯罪也就是劫持囚犯免予追究,仅按照人身伤害罪来量刑。

也就是说,将这个原则应用到阿云案子中的话,许遵的说法是,谋杀韦阿大是其他犯罪,韦阿大受重伤是其他犯罪导致的人身损害,现在阿云自首了,那么根据自首减刑原则,谋杀罪行可以不予追究,只根据韦阿大受重伤的程度来治阿云的罪。

司马光这个人,格外的正直,他忍受不了这样的文字游戏,谋杀还能分成谋划和杀害两部分?还能因为他最终没杀成死刑?而且,司马光又如何不知道,这个自首减刑适用的范围,只是一些偷东西之类的犯罪行为,根本就不能类比到杀人这件事上来。

更何况,一旦阿云逃脱了死罪,那么以后再有类似案件,只要在审讯室里招供就能活命的话,犯罪的代价也太低了吧,这只会贻害万方。

王安石却坚定地支持许遵,他认为这样能够鼓励罪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算是给人新的机会。

最终,宋神宗站到了王安石这边。这件事情带来的影响,远非阿云个人的生死那么简单。神宗的站位,让王安石的影响力更加膨胀。为国君者,一旦靠个人喜恶来做出决策,那么,这个国家只会离着仁政越来越远。

王安石是典型的重视才华轻视德行的人,他任用人才,更加看重才华与能力,对于道德瑕疵,则选择避而不谈,这种观点正是体现在对于阿云的审判上,他不看阿云案带来的影响,只看刑罚的运用与处理。

司马光正好相反,如果一个人德行有失,即便是能力超群也难当大任。在司马光写就的《资治通鉴》一书中,开篇便谈论了君子与小人应该如何选择的问题。三家分晋的故事中,晋国智瑶虽然仪表堂堂,能文能武,却将智氏一族带入了全族死于非命的深渊,只因他没有好的品行。

理念不同的人,面对同一件事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在阿云案中,司马光与王安石的不同已表现得非常彻底,可是,大宋这艘船的船长宋神宗选择了王安石,也就选择了急功近利任人唯才的道路。

在《大宋之变》这本书中,作者通过阿云案这件事,让我们感受到王安石与司马光的不同,看到了他们政治理想的分歧所在。宋神宗的最后决断,也决定了大宋朝的最终走向,令人不胜感慨。

我是松间明月,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正是读书好时节。关注我,一起读好书,丰盈人生。

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