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呆了!
厦门一教育机构的女老师
神不知鬼不觉转走公司11万元!
用于赌博、偿债、挥霍……
她被抓了!盗窃罪!
一审判刑3年!
来看看咋回事?
偷偷转走公司11万元
她竟用于赌博、偿债、挥霍……
厦门一教育机构老板在处理公司账目时发现异常,名下的银行账户竟在几个月内被人分多次转走了11万元,对此自己却毫不知情。而偷偷转走这些钱的,竟是该教育机构的一名女老师。
那么,她是如何把钱
神不知鬼不觉转走的呢?
据悉,这名女老师姓林
是该教育机构的一名生活老师
该公司有一部公用手机
用于收取学费和支出生活开销
这部手机原由林某保管
2019年7月至10月,林某趁人不备,先后9次盗取该手机微信账户内的钱款,共计11万元。
这些钱被她用于赌博、偿债及挥霍。2019年10月,该公司负责人发现账户不对,察觉是林某盗窃。
承诺分期偿还却不履行
她被抓获归案
面对负责人的询问
林某承诺分期偿还
但迟迟未履行
于是该公司报警
林某被抓获归案
不久后
林某被公诉机关起诉到思明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
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钱款共计11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已偿还被害公司全部经济损失,获得书面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林某辩称,其中的1万元是其向老板的借款,不属于盗窃。指控其余的几笔款项应属于挪用公款罪,不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定性不持异议,但同样提出其中的1万元应认定为借款行为。林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联系亲友赔偿被害公司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书面谅解,建议对林某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林某及辩护人声称的其中1万元属于借款行为的辩解,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因在盗窃行为被察觉后,才告知其转走款项的事实,所谓的借款是在事发后,被害公司对林某追赃的处理方式,不影响盗窃犯罪事实的成立。
关于林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林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系案发被察觉后才承认盗窃事实,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同时,在被害人向其告知如不归还钱款就要报警的情况下,林某既未归还钱款,也未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因此,林某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因此
近日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 什么是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此案,法院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钱财
最终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此外
大家也要注意保管好钱财
电子支付密码切勿随意告知他人
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思法
综合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海峡导报微信(ID hxdbwx)整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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