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涨涨涨,几年前市场价补偿你!必须拒绝,让违法者承受代价!

对我们大多数被征收人而言,关注的并不是是否因“公共利益”而征收,而是与咱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等问题。谈到房屋征收与补偿,必然要涉及征收时点、评估时点和补偿时点。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认为公平合理市场价格补偿原则确定后,以何时点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基准,就成为咱们老百姓获得补偿多少的关键性问题,今天也就此为朋友们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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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时点与补偿时点不一致原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0条均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对绝大多数的被征收人而言,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格作为补偿基准,能够体现公平合理补偿原则。

实践中,少数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间隔时间过长,有的评估时点和补偿时点甚至相差数年之久。这其中原因很多,史律师办理的案件中,主要有以下几类:

1.有的因为市县级政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不迫切或者没有项目;

2.有的因为安置补偿资金不到位无力补偿;

3.有的因为征地后建设规划有所调整;

4.有的因为征收行为本身不规范引发诉讼以致补偿问题被搁置;

5.还有个别因维稳需要以拖待变,最终造成在征收决定公告数年后,安置补偿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6.有的则经过旷日持久的复议、诉讼,最终仍未有效解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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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导致补偿太低怎么办?

对上面这些特殊案件,不能一律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评估价格作为补偿的基准,否则可能会显著降低被征收人的住房保障条件!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迟延补偿问题,应相应作出不同安排。具体可以考虑几点:

第一,补偿虽然可以适当滞后但仍需在合理期限。对“合理期限”的判断,必须综合建设项目范围大小、被征收房屋是否仍由被征收人正常实际使用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二,如果市县级政府自身存在过错,在合理期限既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又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且被征收不动产价格明显上涨,仍以公告时点作为补偿时点明显不公平的,可以考虑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基准。

第三,对市县级政府超过合理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未予补偿,又不能证明被征收人同意延期协商补偿的,可将实际作出补偿决定的时点或者双方协商的时点作为评估时点。

第四,市县级政府严重违法,在无征收决定、无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恶意违法强制搬迁,且长期拒不解决补偿问题,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以一审审理时点作为评估时点。

惟如此,才能让违法征收具有被惩戒性,才能让违法者承受代价,才能通过司法审查倒逼政府依法征收。

史律师提醒

史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房屋拆迁朋友,面对补偿标准低,补偿不合理的情况时,拆迁户不要轻易签字!更重要的是,在拆迁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评估报告的评估时点是否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时间相隔过久,如果遇到评估报告不合理的情况,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