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到底有没有补偿安置,最重要的是被征收人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房屋的所有权是否为被征收人所拥有。进城务工、落户这种种情形,事实上都适用这一个判断原理。本文就为大家简析这一问题。
2019年出台的《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说明: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2019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应当依法保障,任何理由都不能强制村民交回宅基地的使用权。除非被征收人进城落户,且根据当地“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原则自愿的将宅基地交回村里,或者将宅基地的使用权及房屋的所有权流转,只有这样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才会受到影响甚至丧失。
在我国现阶段,农民进城落户与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没有任何关系,农民进城落户并不影响农民的利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农民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条件,农民交回、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本着自愿有偿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中央明确规定农民的合法征收补偿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任何以村委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甚至村民会议的名义作出的侵害村民的决议都是无效的。如果您的合法权益遭遇侵害,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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