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农村的宅基地和农房,可以说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俗话说,有恒产才有恒心,如果没有一定的财产支撑,任何人都很难生存下去。因此,农民更希望将自己的宅基地和农房,传递给自己的下一代。
但是,依据中国的传统来看,农村的宅基地和农房,大多只能由儿子或女儿继承,他们是理所应当的第1顺位继承人。而如果说女婿也可作为第一继承人,而继承老丈人家的宅基地和农房,不知道大家会作何考虑。
其实,随着国家政策对农村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农村的宅基地价值正在被凸显出来。再加上宅基地的三权分置以及“一户一宅”政策的出现,农民对于宅基地所能行使的权力,实际上是缩减的。因此,基于对财产和权利的考虑,农民更应该加大对宅基地继承问题的关注。
第一,女婿也能继承宅基地
在农村的传统观念中,女婿也是半个儿子,而在宅基地的继承方面,这一观念也有所体现。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农村房屋属于农民的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由继承人顺位继承,而同时参考“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可以由房屋所有权人的继承人一并继承。除了常规意义上由儿子和女儿继承以外,女婿也可以继承老丈人家的宅基地和农房,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女婿丧偶;第二,女婿尽了赡养义务。
与此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女婿,在对宅基地和农房的继承顺序上,居于第一顺位继承人行列,即与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权。而相比于宅基地和农房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言,女婿在继承顺序上,明显要靠前。这也是为什么说,女婿在继承老丈人家的宅基地和农房时,优先于老丈人的兄弟姐妹的原因。
第二,政策下,今明两年的宅基地继承规定有变
除了女婿对宅基地和房屋的继承问题外,在政策下,今明两年的宅基地继承规定出现了两大变化。
在此前,自然资源部联合其他六部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表示,户口迁出的农村子女,可以依法继承农村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并可通过确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与此同时,从明年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在立遗嘱后,若遗嘱人作出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法律行为,则视为自动撤回此前所立遗嘱。
首先,户口迁出的农村子女,可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的条款,实际上是对《继承法》的一个补充。而这样做的好处,不仅是对农民财产的进一步保护和认可,避免了因“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部流通”,而导致子女户口全部迁出后,宅基地被随意收回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解决了户口迁出子女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
除此以外,在明年将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对遗嘱人可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传统《继承法》中对应条款的变更,这也意味着,农民未来在对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继承问题上,公证遗嘱将不再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如此一来,农民便可通过随时更改财产继承人的方法,来对子女的赡养行为进行约束,从而保证真正孝顺的子女,能够最终继承自己的宅基地和农房。
第三,面对宅基地继承规定的两大变动,农民及其子女该注意什么?
面对以上宅基地继承规定的变动,农民及其子女最应该注意的就是以下两点。
首先,户口迁出的农村子女不要抱有太高期待。虽然国家已经认可了户口迁出的农村子女,可依法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这种“使用权”,却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即只能占用宅基地,并无权利对地上房屋进行翻建,否则房屋将会被视为违建拆除,宅基地的使用权也会被村集体无偿收回。因此,户口迁出的农村子女不要抱有太高期待。
其次,积极履行赡养义务。遵守孝道,一直是我国的优良传统。而宅基地继承规定的变动,也使得真正孝顺父母的子女,才能最终得到父母遗留下的财产。因此,建议农民及其子女要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并为自己的后代做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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