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二者各有所长。慈善组织的资金募集能力尤其是向企业捐赠人的慈善募资能力较强,同时也具有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而信托公司则在受托管理、信托运营、以及慈善财产投资管理方面更有经验。双方优势互补进行合作,可以使我国慈善事业向更透明、更高效、更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慈善信托框架流程)

一、双方合作需求

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优势互补合作,双方具体合作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信托公司为慈善组织增信

在慈善信托中,信托公司可以发挥增信方的作用,通过信托架构搭建,为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壮大接入多重外部监管、内部条线管理、保管行账户管理等各项机制,消除捐赠人与慈善组织、受捐赠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信托公司做账户管理人

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的,慈善组织可以聘任信托公司作为账户管理人,或者双方共同做受托人,解决慈善组织缺乏信托管理账户系统和运营团队的问题。

3、双方资金来源互补

信托公司充分开发高净值客户设立慈善信托的需求,慈善组织拥有的企业捐赠人也可以设立慈善信托的方式开展慈善活动。

4、双方资金使用管理互补

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慈善组织可以作为项目执行人,接受信托公司委托运用慈善财产,实现慈善目的。慈善信托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可以作为投资管理人,为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提供专业投资管理服务。

5、解决纳税抵扣问题

当前慈善信托相关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尚未出台,因此信托公司与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合作,由慈善组织开具捐赠票据,可以解决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税前抵扣问题。

二、具体合作模式

根据不同的业务需要,慈善组织可以分别以担任委托人、受托人以及项目执行人等方式与信托公司共同开展慈善信托业务。

1、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

这种合作方式的交易结构为:慈善组织募集资金,并以慈善组织的名义以募捐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向慈善组织确定的受益人分配慈善财产。

这种合作模式的好处是:一是由慈善组织募集资金,可以最大程度发挥慈善组织的募集能力,尤其是慈善组织面向企业捐赠者的募集能力;二是捐赠给慈善组织的资金将通过设立慈善信托的方式用于慈善事业,增加了资金运用的监管环节,增强了资金使用透明度,可以最大程度提高捐赠者对慈善组织的信任程度;三是信托公司对闲置资金的管理更加专业,可以促进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四是捐赠者直接捐赠给慈善组织,能够享受慈善捐赠相关的税收优惠。

2、慈善组织为受托人,信托公司为账户管理人

这种合作方式的交易结构为: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募集资金成立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委托信托公司作为账户管理人,由信托公司建立慈善信托委托人账户,记录委托人委托财产金额以及慈善信托运行支出和收益。

这种合作模式的好处是:一是通过聘请信托公司做账户管理,弥补了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账户管理系统、团队方面的不足,实现了业务模式的创新; 二是慈善组织通过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创新,主动提高了对慈善资金运作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使自身慈善活动受到更好的监督,有利于树立慈善组织透明、专业的形象。不过,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委托人是否可以凭借设立慈善信托的文件申请相应税收优惠,在当前实际操作中并未明确,需要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

3、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为项目执行人

这种合作方式的交易结构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募集资金成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委托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由其确定并实施慈善项目。信托公司根据慈善项目的进展、资金用途计划直接向受助对象或受助活动支付资金。

这种合作模式的好处是:一是可以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的慈善项目运营经验(如建设希望小学中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对贫困地区教师培训组织等工作),弥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项目实施能力和精力方面的不足,使慈善活动得到更好的执行;二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慈善组织确定的用款进程给付资金,对闲置资金可以进行合理投资,使慈善活动分工精细化,业务专业化;三是有助于拓宽信托公司开展的慈善活动类型,包括有一定建设期限、运营过程的慈善项目,或者是长期的、持续的、系统的慈善项目。

(文章来源:国投泰康信托研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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