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0日,灵璧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等16名犯诈骗罪等七个罪名恶势力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杨某非法高利放贷,以约定高额利息、违约金、保证金等方式,恶意垒高欠款金额,以虚高 借条作为证据提起虚假诉讼,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此获取非法利益。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杨某为纠集者,被告人朱某某、侯某某、邓某某、鲍某为成员的恶势力,为索要非法债务,多次殴打、辱骂被害人,多次到被害人家中、单位滋扰、纠缠,多次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伪造证据,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某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骗取贷款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系主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朱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帮助伪造证据罪, 数罪并罚。 被告人侯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 被告人鲍 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邓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帮助伪造证据罪, 数罪并罚。 被告人韩某构成诈骗罪、 妨害作证罪, 数罪并罚。 被告人高 某 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许 某某 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周 某某 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被告人杨 某某 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被告人张 某某 、石 某 、杨 某 、张 某某 、朱 某某 、刘 某 均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院依法判决
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08)泗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四年部分;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三、被告人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四、被告人鲍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被告人邓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六、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七、被告人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八、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九、被告人周某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十、被告人杨某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十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十二、被告人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三、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十四、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十五、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六、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七、责令被告人杨某、韩某、高某退赔被害人李某等人经济损失;
十八、对被告人杨某用于实施诈骗犯罪的本金,在赔偿被害人后,对剩余部分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十九、被告人鲍某、张某某、石某、杨某、张某某、朱某某、刘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二十、被告人鲍某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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