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钱不用掏

在家躺着就能“收钱”

还有这等好事?

此前,官窑派出所

在侦查一宗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

通过连日来的摸排追踪

追查到一名受害人阿财(化名)

被骗的9万元款项

被转到了一张银行卡上

该卡的所有人是一名叫黄某杰的男子

民警立即展开调查

12月18日

民警成功抓获嫌疑人黄某杰

经讯问,黄某杰却喊冤

矢口否认自己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

经过一番调查发现

原来黄某杰是一个不知情的“帮凶”

据了解,今年9月下旬

黄某杰加入了一个兼职微信群

只要办理一张银行卡

并提供他人使用一个月

便可以获得150元的报酬

办张卡就能赚钱?

黄某杰一时心动便答应了

随后,黄某杰以个人名义办理了一张新的手机卡,然后以此手机卡作为绑定号码,实名制新办了两张银行卡,且开通了网银和U盾。完成后,黄某杰在约定地点将手机卡和银行卡交给对方,并获得了300元报酬。今年10月份,黄某杰听朋友说卖银行卡是违法的,于是打算去银行把这两张银行卡注销,但发现卡已被冻结。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杰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因为贪图蝇头小利

出售手机卡、银行卡

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不仅会受到相关部门的惩戒

还可能涉嫌犯罪!!!

惩戒措施

一、涉银行卡惩戒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规定:对公安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二、涉电话卡惩戒措施:

对不良信用通信用户名下的所有手机号码、固话号码、无线上网卡和物联网卡等通信业务一律先行全部关停,被关停后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恢复,5年内不得为其办理通信产品新入网业务并将其个人或单位信息向社会公布。

经省或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批准,不良信用通信用户可向本地电信企业申请复通并只允许保留一个非涉案手机或固定电话号码。

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买卖的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都可能被用于洗钱、诈骗、网络赌博、贿赂、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但扰乱正常社会秩序,还有可能涉嫌帮信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方提醒

1、禁止出租、出借、出售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或被相关部门采取惩戒措施。

2、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

3、请身份证有遗失或电话卡、银行卡有异常情况的市民朋友及时查询个人名下是否有不知情的电话卡或者银行卡,如有请及时注销处理。

来源:南海公安

编辑:郭大强

责编:黄柏琳

监制:谢超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