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是我们在打击色情、赌博和毒品犯罪的新闻报道中经常听到的一个词。卖淫是针对妇女的,嫖娼是针对男子的。因此,卖淫嫖娼是一组对合概念。介绍卖淫嫖娼是妓女与嫖客之间为促进性交易的完成而进行的一种行为。但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在打击色情、赌博、毒品犯罪过程中,侦查机关对发现的中间人、中间人、介绍人都以介绍卖淫罪处罚,往往忽视介绍卖淫与嫖娼的区别。

介绍卖淫罪,是指在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卖淫嫖娼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所谓“介绍”是指为卖淫人员和嫖客寻找对象,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使卖淫、嫖娼活动得以实现。

客观上,介绍他人卖淫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为卖淫人员介绍嫖客,有的是为嫖客介绍卖淫人员;有的是直接介绍,有的是间接介绍;有的是专门为一个卖淫人员寻找嫖客,有的是为多名妇女或嫖客寻找对象,等等。

介绍嫖娼是指向嫖客介绍、介绍、推荐卖淫女,或者带嫖客到卖淫场所的中介行为。介绍了卖淫是有利可图的、稳定的、有规律的,卖淫是有利可图的、偶然的、暂时的。而介绍嫖娼,严格意义上讲,主要是指为嫖客介绍何处有暗娼、如何联系或者直接将嫖客带往卖淫地点等等。

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不同的客户。介绍妓女主要是为妓女服务的,多表现为卖淫场所的老板、朋友、帮凶,甚至是卖淫女的丈夫或男友。妓女与妓女关系密切,分工协作明确。大多数妓女会把收入作为收入来源。

介绍妓女主要是为嫖客服务的,大多是嫖客的朋友、同事和工作人员。卖淫嫖客与嫖客的关系比较松散,大多与卖淫场所和卖淫女没有直接关系。

2、不同的从属关系。或介绍妓女或配偶之间的关系,或卖淫。有些甚至被妓女直接控制。妓女与嫖客之间没有直接关系,或者关系松散。

3、利润是否不同。在大多数情况下,介绍妓女的人都会从妓女身上获利,有些人甚至与妓女有明显的比例。因此,介绍妓女是有利可图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介绍妓女的人不盈利或盈利较少。主要从客户那里获利。

4、行为的本质是不同的。卖淫嫖娼都是影响社会风气的行为。相比较而言,卖淫嫖娼是一种“社会顽疾”,具有稳定性和规律性特点,社会危害性明显。互补的是,卖淫嫖娼的引入也具有上述特点。嫖娼行为具有偶然性和间接性的特点,二者相辅相成。介绍嫖娼也有上述特点。

5、虽然它们是对合的概念,但它们是相互独立的。也就是说,介绍卖淫和介绍嫖娼是相互独立的。介绍卖淫可以独立完成,介绍嫖娼也可以独立完成。与贿赂不同,一方必须依靠另一方。

6、惩罚的类型是不同的。卖淫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嫖娼只是一种非法行为。无论情节多么严重,都只能由公安机关处罚,不能刑事处罚。

综上可知,对于介绍嫖娼的行为,要根据介绍嫖娼者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予以综合认定。对于为了卖淫人员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行为人的利益而介绍他人去嫖娼的,依法应当认定为介绍他人卖淫,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如果仅仅知道卖淫窝点或联系方式等,而与卖淫方面的相关人员没有关联性,介绍他人去嫖娼的,属于介绍嫖娼,不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介绍卖淫。同时,也不能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意义上的介绍卖淫,不应评价为违法行为。

上述内容来源于瑞美克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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