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进入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风险,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现就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管理仓(以下简称管理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26日零时起,凡进入我市存储、流通、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于食品到达我市前24小时,向属地管理仓报备。属地管理仓负责推送相关信息至监管部门。冷链食品到达管理仓后,由监管部门查验海关报关单、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以下简称“四证”)等信息。

二、加强对来自中高风险疫情地区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对进入市场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实行进仓落地检测,每件必检,预防性全面消毒。对来自中高风险疫情地区以外的进口冷链食品,无法提供核酸检测报告或消毒证明的,必须进仓进行核酸检测或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

三、我市在高新区、各县区共设立10个管理仓,联系方式如下:

四、进口冷链食品经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后,由管理仓在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及消毒证明上加盖管理仓公章或出具出仓证明后方可出仓。同一运输车辆装载不同县区进口冷链食品时,符合入仓条件的,由首站管理仓负责对整车食品进行核酸检测及消毒。

五、经核酸检测和消毒合格的进口冷链食品,货主应在接到通知后的8小时内提货。

六、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七、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从人员应避免与门卫等无关工作人员有不必要的接触,服从管理仓对人员和车辆的管理。

八、我市各管理仓出具的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毒证明,可在本市流转、信息互认。

九、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存储、运输、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对来自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进口冷链食品,要查验加盖我市管理仓公章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及消毒证明或我市管理仓出具的出仓证明;对来自中高风险疫情地区以外的进口冷链食品,要查验“四证”等信息,或当地管理仓出具的出仓证明。

十、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在销售时,应当主动出示本通告第九条规定的相关信息。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购买前主动索取查看。

十一、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出现“应进仓不进”“应检验不检”“应消毒不消”或未按要求报备、未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经营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停止施行时间另行通告。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来源:大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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