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被告罗某(男)于1994年1月17日登记结婚,1994年8月7日生育女儿罗某1,2002年6月27日生育儿子罗某2。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自2003年开始因罗某经常酗酒引起矛盾。

2011年起,罗某酗酒严重,经常酒后施暴。女儿罗某1在日记中记录了罗某多次酒后打骂李某母子三人的经过。2012年1月5日,李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因罗某提出双方登记离婚,李某申请撤诉。

但之后罗某反悔,酗酒和施暴更加频繁。2012年7月30日,罗某酒后扬言要杀死全家。李某母子反锁房门在卧室躲避,罗某踢烂房门后殴打李某,子女在劝阻中也被殴打,李某当晚两次报警。

2012年8月底,为躲避殴打,李某带子女在外租房居住,与罗某分居。2012年9月21日,李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请求由自己抚养一双子女。罗某答辩称双方感情好,不承认自己酗酒及实施家庭暴力,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由李某抚养子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长期酗酒,多次酒后实施家庭暴力。子女罗某1、罗某2数次目睹父亲殴打母亲,也曾直接遭受殴打,这都给他们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也可能造成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为避免罗某1、罗某2继续生活在暴力环境中,应由李某抚养两个子女,罗某依法支付抚养费。

遂判决准许李某娥与罗某离婚,子女罗某1、罗某2由李某抚养,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共计900元。

罗某可于每月第一个星期日探视子女,探视前12小时内及探视期间不得饮酒,否则视为放弃该次探视权利,李某及子女可拒绝探视。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几点思考】

第一、受害人对家庭暴力行为需要及时收集、保留、固定证据,可使案件能够顺利立案并最终判决,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也能得到有力的惩治;

第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离婚后如何请求保护人身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定义,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出了明确表述,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第三,许多起家庭暴力案件都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有些甚至造成了人身伤亡事件,立法者乃至整个社会应当从案件中反思,如何通过立法、执法行为,在家庭暴力发生前就给施暴者以威慑,从根源上遏制家庭暴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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