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25个典型案例中,包括黄彩华等人申请广东省连平县公安局刑讯逼供致死国家赔偿案、王建中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据悉,黄彩华等人申请广东省连平县公安局刑讯逼供致死国家赔偿案是全国首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刑讯逼供致死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法通报的案情显示,1997年7月30日,韦月新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油溪派出所传唤。自1997年7月30日起至8月1日止,派出所警察黄某浩、黄某文审讯了韦月新3次,长达30多个小时,对其采用体罚、殴打等方式逼取口供。

1997年8月1日,韦月新自缢于该派出所留置室。经法医鉴定,韦月新身上多处损伤均系钝器作用所致,属轻微的非致命伤,结论为韦月新系生前缢死。

1998年1月7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黄某浩、黄某文构成刑讯逼供罪,依法追究二人刑事责任。1997年12月8日,韦月新的亲属黄彩华等人以刑讯逼供致韦月新死亡为由申请国家赔偿。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决定:连平县公安局赔偿韦月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49580元;给付韦月新生前抚养的韦鹏锋、韦鹏勇俩人生活费合计为17745元;给付韦月新的父母韦娘金、黄亚田二人每年3120元的生活费,从1997年8月1日起直至死亡时止。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介绍,此案发生于1997年,系全国首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刑讯逼供致死国家赔偿案件,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刑讯逼供造成公民死亡”尚属空白。

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审理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且与受害人自杀身亡具有内在联系,据此就应当认定属于“刑讯逼供造成公民死亡”的情形,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其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最高法介绍,该案的赔偿决定,让死者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得到应有的赔偿,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其权利,案件的审理结果即使在今天看来,依然有借鉴意义。

王建中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成立后审理的首例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法通报的案情显示,1981年5月18日,吉林省辉南县镇郊供销社综合商店被抢劫,更夫艾某被打伤致残。1981年12月,因王建中、施长喜涉嫌抢劫,吉林省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王建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施长喜有期徒刑十五年;并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

1995年7月,辉南县公安局经侦查认定1981年“5.18”案件系顾某、于某所为。1995年9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院刑事裁定和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1995年9月,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宣告王建中、施长喜无罪。王建中、施长喜于1995年12月以再审无罪为由申请国家赔偿。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赔偿王建中104846.29元,赔偿施长喜106475.92元,同时在赔偿请求人所在地召开会议,当场宣布赔偿决定,并当场给付赔偿金。

此后,赔偿请求人王建中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199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介绍,国家赔偿法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199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赔偿委员会并设立了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第一届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别由两位副院长兼任,其他委员由本院有关审判庭庭长兼任,负责审理本院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指导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

最高法称,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成立后审理的首例国家赔偿案件。此案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初期,错判羁押时间较长,赔偿金额较大。赔偿义务机关通过在赔偿请求人所在地召开会议、公开宣布赔偿决定、当场给付赔偿金的方式,为赔偿请求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最大可能地帮助请求人回归社会,融入社区。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依法维持原赔偿决定的同时,明确了刑事赔偿案件中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以及恢复名誉的实施方式,对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初期全国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起到了有力的指导作用。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陈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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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呼格案等25个国家赔偿典型案例,赔偿机关涵盖公检法及监狱

12月29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备受社会关注的“张氏叔侄”、呼格吉勒图亲属、聂树斌亲属等刑事赔偿案件。

最高法赔偿办主任刘竹梅介绍,此次从200余个案例中选取了25件,主要的选择标准是司法赔偿在保障人权、救济私权、规范公权方面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里程碑意义的案件,或者是对于落实、完善国家赔偿法具有法律适用规则意义的典型案例。

刘竹梅说,国家赔偿包括刑事赔偿和非刑事涉及财产权赔偿。所以,在案件类型上:包括了刑事赔偿中的无罪羁押赔偿、违法追缴赔偿、怠于履职赔偿等,和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违法保全赔偿、错误执行赔偿等。

在权利保护上,除选取对赔偿请求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予以保护的案例外,同时由于国家赔偿审判还承担着保障公权机关依法履职的职责,也选取了正当履职不予赔偿的案例;在赔偿义务机关方面:涵盖公安、检察、法院及监狱管理等国家机关;在地域的广泛性方面,涵盖了十六个省市区的辖区。

最高法赔偿办副主任祝二军介绍,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初,人民法院就及时受理赔偿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如此次发布的第一个案例秦德义案,是目前能够确认的最早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据国家赔偿法审理并决定赔偿的国家赔偿案件。王建中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首例国家赔偿案件。大家比较熟悉的佘祥林案,则是较早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赔偿案件。

据介绍,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正,扩大了赔偿范围、提高了赔偿标准,特别是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进一步加强对人权的保障。人民法院及时在审判实践中体现立法精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祝二军举例,如大家比较熟悉的赵作海案发生在国家赔偿法修正后、实施前,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能动司法理念,参照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新的规定精神,通过协商,以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方式弥补了赵作海的精神损害。朱红蔚案则是首例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国家赔偿案件,明确了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考虑的因素,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规则标准。

祝二军还提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精心审理了“萧山五青年”、“张氏叔侄”、呼格吉勒图亲属、聂树斌亲属等一批刑事赔偿案件。

党的十九大召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人民法院提出“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新理念新目标,进一步发挥国家赔偿审判作为人权司法重要保障的作用。本次发布的黄凤亿案,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论证,依法确立了“赔偿请求人在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给付年限届满后再次申请国家赔偿,应当给予支持”的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