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临沂柏丽雅家俱有限公司名下厂房、土地及配套设备因多起执行案件被司法拍卖,企业核心资产完成权属变更。时隔十余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李兆怀因一笔遗留贷款事宜委托律师调取当年执行卷宗,发现当年执行依据、资产评估、款项分配、文书送达等多个流程存在多处存疑情形。2023年企业正式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维权流程历经基层法院驳回、中院维持、省高院指令重审,2025年8月临沂相关法院重审文书明确,当年7起执行案件并未全部办结,企业提起国家赔偿暂不满足法定受理条件。此后企业向兰山区相关法院提交执行异议材料,至今近九个月仅收到口头答复,未拿到书面裁定,维权渠道陷入阻滞。
申请国家赔偿一波三折
2023年,柏丽雅公司以兰山区相关法院错误执行为由提起国家赔偿申请。2023年12月,兰山区相关法院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临沂相关法院于2024年6月维持该决定。柏丽雅公司向山东省相关法院申诉,2025年2月山东高院裁定指令临沂相关法院重新审理。
2025年8月18日,临沂相关法院作出重审决定书,认定案涉7个执行案件执行程序并未全部终结,柏丽雅公司申请国家赔偿“尚不具备法定条件”。该决定书同时意味着,柏丽雅公司有权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重申决定书 当事人提供)
执行异议递交近九个月无果
2025年9月28日,柏丽雅公司向兰山区相关法院现场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全套证据材料,请求撤销原执行行为并启动执行回转。然而,据当事人反映9个月以来通过律师多次电话沟通、书面材料递交、以及律师多次到兰山区法院当面询问,但法院方面始终未就立案事宜给出明确的书面处理意见,截至2026年6月26日执行异议递交已近九个月,立案流程依旧停滞,未取得实质性进展。致使柏丽雅公司正常的维权渠道受阻。
执行程序中的多项争议点
据当事人反映,2009年的资产处置在多个环节存在其认为不合规之处:
关于执行依据。工商银行临沂分行所依据的7份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程序和条件——相关规定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申请,债务人须明确作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但异议人作为债务人从未参与申请。农业银行临沂河东支行被分配4188万余元,卷宗中却未见其持有任何生效执行依据,也未申请参与分配。
关于款项去向。拍卖款共计7795.6万元,其中工商银行临沂分行被分配3454万余元,但仅有一份该行出具的无落款日期的证明文件,无任何银行支付凭证。
(拍卖成交确认书 当事人提供)
(无落款日期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提供)
关于资产评估。评估报告中的土地价格计算标准不明,技术说明计算的数据是371元/平米,报告却采用168元/平米,数据来源不明。评估报告仅有1名注册评估师实际参与,不符合至少2名评估师签字的法定要求。报告还明确载明须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复后方能使用,但未经任何审查批复。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当事人提供)
(土地评估技术说明 当事人提供)
关于文书送达。7份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的签字均非本人字迹,与其他同期文件对比存在明显差异,执行通知书未依法送达。
(执行书上的签名与同期文件签名对比 当事人提供)
当事人:希望依法收到正式书面答复
李兆怀认为,十余年前涉及该企业的执行案件在程序上存在诸多疑点,而眼下针对该案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始终未能获得正式立案受理,导致企业的合法利益面临现实困境。为寻求公正解决,当事人已依照法定渠道向上级监督机关反映具体情况,柏丽雅公司及法人期望有关方面能够对此予以关注和核实,推动相关法院依法对执行异议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尽早给出明确的书面处理结果,以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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