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森律师

导读:在未能实际中标或者仅承建部分工程,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非法占有他人工程保证金的行为,将承担什么责任?

【情景案例】

【情景案例】

张三系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其并无建筑资质,为了承揽工程,先后挂靠海南中海北方建筑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北建分公司)、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冶建分公司)、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公司)等公司。

2018年,张三先后以北建分公司、冶建公司名义承建农贸市场工程一期工程,在二期工程尚未招投标的情况下,以承揽二期工程的名义对外发包土建、水电、消防、劳务等工程,签订合同并收取保证金共计439万元;以承建财富广场工程的名义,对外发包水电、内外墙保温、铝合金门窗等工程,签订合同并收取保证金83万元;在未实际中标潘集大庄工程的情况下,对外发包土建、水电、劳务等工程,签订合同并收取保证金326万元。事后,张三因无法保证合同方如期进场且无法退还保证金,逃匿。

【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表现为:一是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二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三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和签订合同的;四是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是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中,对于涉案的农贸市场工程、潘集大庄工程,张三在未实际中标或仅承建部分工程的情况下,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重复发包等方式,恶意骗取保证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财富广场工程,张三公司因外欠借款、垫资款、机械租金、钢材款、砖款等合计2600余万元致使该工程已经停工,张三在该工程停工后继续外发包水电、内外墙保温、铝合金门窗等工程,此时该工程根本不具备继续开工的条件,是以张三收取保证金后根本不具备履行的条件,属于恶意骗取保证金,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破坏了合同管理制度、市场经济秩序。张三以挂靠公司工程项目部名义签订分包合同,自行揽收保证金或让被害人直接汇入个人账号,并非挂靠公司集体意志,应属个人犯罪。

综上,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实际中标工程或仅承建部分工程情况下,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能力,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肢解、重复、超工程量分包工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工程保证金共计80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

合同诈骗罪是建工领域常见的一类犯罪,而承包人是此类犯罪的常见被害人。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与工程项目周期长、规模大、涉及范围广有关;二是与国内许多建工企业对风险管理尚处于初步认识和依靠经验积累阶段,缺乏规范和科学有效的管理程序,抗风险能力弱有关;三是与承包人在建工行业内的所处的弱势地位有关。承包人承接项目困难,而实施诈骗的犯罪成本低利润高,是合同诈骗犯罪在建工行业内较为普遍的核心原因。

广森律师提醒,建工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对方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前,对己方的履约能力要有合理预估;签订合同时,不提供虚假的文件、不隐瞒与合同履行相关的重要事实,要仔细谨慎审查对方提供的文件;签订合同后履行过程中,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建议建工企业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合同内容要明确,尤其是工程量核对的标准,工程价款计算的方式都应该事先进行明确。此外,建工企业一定要给企业人员加强建工领域法律常识普法教育,建立完善的合同签订、履行管理制度,包括对本企业印章使用和签订人员的授权细则,避免因管理漏洞给企业造成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关于公安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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