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在接待当事人的时候,有当事人问我关于外嫁女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外嫁女到底能不能拿到拆迁补偿款。我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先为咱们广大读者朋友们普及一下什么是外嫁女,一般来说外嫁女即指本家的成年女性,因嫁娶原因去到其他地方生活,该女性再回到娘家的时候,通俗就称之为外嫁女。接下来,北京楹庭将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讲述外嫁女究竟能不能拿到拆迁补偿款。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

一、基本案情概要

当事人杨女士在xx省A村出生,且一直生活在A村,上个世纪80年代,杨女士与xx省B村的黄先生一见钟情,结婚后将A村的户口迁到了B村。但由于双方感情经营不善,很快就离婚了,在离婚两年后,杨女士嫁给了广东省C村的一位村民,但结婚后,杨女士一直未将B村的户口迁入C村。数年后,B村周边要建设轻轨而下发了征收公告,值得注意的是,在杨女士嫁到C村后,B村曾多次成立经济社以及撤村改居等变动。B村规章制度中有规定外地嫁入本村,户口已迁入,离异后与村外的其他人再婚的妇女及随其生活的子女,不予配置股权”、“第一期已配发展股,后与丈夫离异(或丧偶),与非本经联社发展股股东再婚,本期收回配置股份”所以,杨女士在B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就这样被否定了,而杨女士也得不到征收方的征地补偿款。杨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最高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后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广东省委农办、省妇联,省信访局发布的粤委办(2006)142号《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的规定,离婚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条件,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仍然在夫家所在地的,并不丧失所在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只要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该村村民同等的权利。村集体组织依法享有自主决定自治范围内事项的权利。但是,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规章制度、财产分配方案等,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合法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剥夺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依法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如果村集体组织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村民有权向基层政府控告、检举,请求予以监督。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民的举报申请后,依法负有监督并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最终驳回了B村的再审申请。

三、律师解读

在实践中,想要分得当地的征地补偿款就要获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也就是资格,而这个资格简单来说就是证明自己是本村村民。一般来说,在认定该资格时应当按照户口是否在本村进行认定,如果村民的户口在被征收的村子的话,那么无论是否外嫁或者入赘,都应当获得本村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款。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村委会的规章制度是不能够大于法律法规的,在实践中,咱们农民朋友经常有大事儿小事儿就跑到村委会去解决,这也导致村委会产生一种自己就是这个村子的领导者的错觉。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