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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多条征地、征收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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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区
云龙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云征补安置〔2026〕4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下滑查看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云拟征告〔2026〕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大龙湖街道办事处六堡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六堡社区集体所有土地3.6248公顷(54.372亩)。其中,农用地3.6248公顷(54.372亩),含耕地3.4565公顷(51.8475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标准暂参照现行徐州市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徐州市执行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云龙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云龙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zyl.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4月30日至2026年5月29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6年5月29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66号云龙区人民政府(联系人:邓先生;电话:80803221;邮编:221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云龙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云龙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6年4月30日至2026年5月2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大龙湖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张井空,电话:83280113)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9日
鼓楼区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鼓征补安置〔2026〕2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下滑查看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徐鼓拟征告〔2026〕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九里街道李屯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九里街道李屯社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3.4919公顷(52.3785亩)。其中,农用地0.9939公顷(14.9085亩),含耕地0.6962公顷(10.443亩);建设用地2.498公顷(37.47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暂参照《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县(市、区)执行标准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暂参照《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县(市、区)执行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
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
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
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鼓楼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鼓楼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zgl.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居(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4月15日至2026年5月16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6年5月16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53号鼓楼区人民政府(联系人:李森;电话:68602829;邮编:221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鼓楼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6年4月15日至2026年5月16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鼓楼区九里街道办事处(联系人:赵聪;电话:8588033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5日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鼓征补安置〔2026〕1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下滑查看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徐鼓拟征告〔2026〕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九里街道天齐、刘楼、李屯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九里街道天齐社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2.0718公顷(31.077亩)。其中,农用地2.0138公顷(30.207亩),含耕地1.8645公顷(27.9675亩);建设用地0.058公顷(0.87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拟征收九里街道刘楼社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1.5935公顷(23.9025亩)。其中,农用地1.5684公顷(23.526亩),含耕地1.4479公顷(21.7185亩);建设用地0.0251公顷(0.376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拟征收九里街道李屯社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1.0237公顷(15.3555亩)。其中,农用地0.8209公顷(12.3135亩),含耕地0.6333公顷(9.4995亩);建设用地0.186公顷(2.79亩),未利用地0.0168公顷(0.252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暂参照《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县(市、区)执行标准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暂参照《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县(市、区)执行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
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
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鼓楼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鼓楼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zgl.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居(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4月15日至2026年5月16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6年5月16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53号鼓楼区人民政府(联系人:李森;电话:68602829;邮编:221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鼓楼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6年4月15日至2026年5月16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鼓楼区九里街道办事处(联系人:赵聪;电话:8588033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5日
泉山区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徐泉拟征告〔2026〕2号
(下滑查看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6〕1号)第十一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因成片开发征收土地的,不再单独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七里沟街道三官庙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6年5月11日至2026年5月22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郝锋;电话:0516-85806223。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9日
贾汪区
贾汪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贾拟征告〔2026〕7号
(下滑查看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贾汪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因公共利益需要,该地块拟实施成片开发征收土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老矿街道四清社区,四清社区一组;青山泉镇房上村,房上村三组;花庄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6年5月7日至2026年5月20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贾汪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唐珂珂;电话:68386168。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贾汪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7日
新沂市
新沂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新拟征地通〔2026〕7号
(下滑查看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新沂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墨河街道神井村、神井村神一组、神二组、神三组、神四组、卓二组、红卫组、团结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6年4月28日至2026年5月14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新沂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孟凡刚;电话:0516-88893280。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扫描查看勘测定界图)
新沂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7日
新沂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新政通〔2026〕22号
(下滑查看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新拟征地通〔2026〕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墨河街道马场村十二组、十四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墨河街道马场村十二组集体所有土地2.3653公顷(35.4795亩)。其中,农用地2.3653公顷(35.4795亩),含耕地2.2681公顷(34.0215亩);
2.拟征收墨河街道马场村十四组集体所有土地0.3423公顷(5.1345亩)。其中,农用地0.3423公顷(5.1345亩),含耕地0.0415公顷(0.6225亩)。
三、征收目的
该地块拟实施成片开发征收土地,新沂市人民政府已出具成片开发征收土地符合公共利益的说明,本次征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可依法实施征收。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暂参照《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徐州市执行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暂参照《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徐州市执行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暂参照《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徐州市执行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暂参照现行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徐州市执行标准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新沂市政府门户网站(www.xy.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4月28日至2026年5月28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6年5月2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新沂市公园路28号(联系人:孟凡刚;电话:0516-88893280;邮编:2214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新沂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6年4月28日至2026年5月2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新沂市发展大道99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406室(联系人:邓川江;电话:0516-88610979)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新沂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7日
新沂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新拟征地通〔2026〕8号
(下滑查看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新沂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瓦窑镇大周庄村、大周庄村马场二组、周庄一组、周庄二组、墨河街道史圩村、史圩村新黄三组、新黄四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6年4月28日至2026年5月14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新沂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孟凡刚;电话:0516-88893280。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扫描查看勘测定界图)
新沂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7日
睢宁县
睢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睢拟征告〔2026〕39号
(下滑查看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睢宁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金城街道单庄组、杜庄组和王楼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6年5月7日至2026年5月19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睢宁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签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王先生;电话:0516-68060606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睢宁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6日
睢宁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睢拟征告〔2026〕38号
(下滑查看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睢宁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高作镇滕庄社区冯庄组、时一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6年4月24日至2026年5月11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睢宁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签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王先生;电话:0516-68060606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睢宁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3日
来源 | 云龙区人民政府、鼓楼区人民政府、泉山区人民政府、贾汪区人民政府、新沂市人民政府、睢宁县人民政府
徐州广电编辑 | 欧阳白雪
一审 | 姚亮
二审 | 朱宸昕
三审 | 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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