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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霍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了一场特殊的听证会,一场关于“麻雀”的听证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让我们来一看究竟。
案情回顾
为吃野味捕麻雀,触犯刑法悔不该
2020年9月下旬,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五人,为了吃“野味”,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手电筒照明、弹弓击打的方式在霍州市永康南路狩猎麻雀80余只。
公安机关在掌握犯罪线索后,快速侦破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并以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后认为,刘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无逮捕必要,拟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意见。
召开听证
检察听证促公平,少捕慎诉显温情
本案是霍州市首起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案件。权建威检察长高度重视,要求既要把上级检察机关“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落实到办案中,把案件办好,又要做好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领域职责的担当,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同时唤起人们对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的关注和保护,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造福一方的积极作用。
霍州市人大代表 刘晓华
霍州市人大代表 李林虎
霍州市政协委员 周霍龙
霍州市政协委员 杨 杰
人民监督员 张志强
霍州市星硕律师事务所 陈亚平
霍州市林业局资源股股长 范建斌
霍州市院就该案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林业部门、人民监督员及律师代表参加了听证。
第一检察部主任成晓林详细介绍了案件及证据情况,阐述了拟作不批准逮捕的理由。
侦查人员成巍、王伟讲述了办案经过并发表了意见。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表示以后要爱护野生动物,保护自然环境,并用自己的切身感受告诫周围的人,对法律要心存敬畏,不触碰法律底线;听证员围绕犯罪事实就相关问题进行提问并发表了意见,经闭门评议后最终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不批准逮捕的处理意见。
释法说理
麻雀虽小,生态环境不可少
可能很多人会不理解,这种随处可见的小鸟怎么会和违法、和犯罪扯上关系,曾经被列为“四害”的麻雀,怎么突然就成了国家保护动物,打不得更吃不得。其实早在2000年8月1日,麻雀就被确定为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动物”,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和濒危物种。麻雀作为整个生态的一份子,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链完整性有着重要的作用。
听证会最后,副检察长朱惠林呼吁大家要戒除肆意捕杀、食用野生动物的恶俗陋习,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关心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共同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圈良性循环,携手创建和谐美丽家园。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 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捕猎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1)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来源:霍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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