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开展野猪种群调控工作的公告
近年来,我市太和街道、太邑乡、凤仪镇等多个乡镇野猪种群数量快速增长,频繁侵害农作物,对群众生产生活及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为科学调控野猪种群数量、有效防范野猪危害、保障农业生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及省、州野猪危害防控工作部署,经科学评估和报批同意,决定在我市部分区域开展野猪种群调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控目的
控制野猪种群数量,减轻野猪对农作物、林地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危害,维护生态平衡与群众利益 。
二、实施期限
2026年4月9日起至2027年4月8日止(原则上每日6:00—19:00),可根据调控数量提前结束猎捕期限。
三、实施区域
太邑乡、凤仪镇、双廊镇、上关镇、下关街道、太和街道、银桥镇共7个乡镇街道辖区范围(严格避开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地、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调控对象
本次调控对象仅针对野猪,禁止猎捕其它任何野生动物。
五、实施主体
由市林草局依法组织具备资质的专业团队实施,乡镇街道林业站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猎捕野猪。
六、猎获物处置
禁止将猎获的野猪用于食用或其他非法交易,猎获野猪经检疫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法律责任
擅自猎捕、使用违禁工具方法、非法买卖食用野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妨碍、阻挠猎捕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其他事项
1、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开展野猪猎捕工作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狩猎区域活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狩猎区域生产作业的,请提前与属地村委会联系,获得许可后方可进入狩猎区域。
2、猎捕工作期间,狩猎区域内群众要加强家畜家禽家猫家狗等的管理,采用圈养或拴养的方式严格管理,以防误入狩猎区域造成财产损失。不听劝告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
3、请有私自设置野猪猎捕毒药及装置(如兽夹、触电装置、钢丝绳、陷阱等)的群众提前自行拆除,未及时自行拆除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4、除参加本次猎捕工作专业队,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审批,擅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监督与联系
监督单位:大理市林业和草原局、乡(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872-2670058
特此公告。
编辑:向红玉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条在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开展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者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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