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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太康县高贤乡养老院内,一出地方戏曲正在上演,表演者是75岁的徐修申和68岁的刘振玉,两人一拉一唱,配合默契。台下,几十名戏迷听得津津有味,他们都是当地农村特困老人。“在这里吃得好、住得好,还能经常唱两嗓子,舒坦!”表演结束后,徐修申笑着说。太康县近年来推行“集中供养”“居村联养”“社会托养”“亲情赡养”“邻里助养”五养模式,探索农村特困人员养老新路径,近万名像徐修申一样的特困老人得到妥善供养。(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2020年12月28日)

当前我国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条件已经具备。在笔者看来,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村养老奠定物质基础。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需要有物质基础做保障。当前,针对农村养老保障问题,我们除了加大政府资金投入之外,亟需解决的还是农村的经济发展及农民的经济收入问题。只有农民自己手中有钱了,才能保证家庭养老作用得以发挥,也才能使农民的养老保险有充足的资金来源。为此,就需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农业发展环境,加快农业产业化,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发展优质高效农业,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千方百计加农民收入。

(二)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这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从长远的观点看,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进步,养老方式必然将由家庭向社会过渡。但现阶段,由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必须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政府可以从制度建设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例如给予税收政策的优惠和适当的收入补贴。

(三)构建城乡融合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障体系,是解决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发展不平衡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协调城乡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现实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导致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差距不断拉大,社会保障方面也是差距巨大,导致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很不平衡,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构建城乡融合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迫在眉睫。可以根据地区的差异和农村居民的非农化程度,采取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落后地区逐步推进、由重点群体向广大农民逐步推进的策略,即“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梯次推进”,逐步从完善政策、规范操作、监督制约等方面,构建城乡融合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四)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进一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鉴于目前我国政府财力有限,城乡差别还比较大的实际情况,可以按照中央财政低水平全覆盖,省级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补助程度列入政绩考核指标,切实调动地方政府扶持农村养老保障的积极性。

(五)建立农村养老保障的法律保护机制。我们应当在总结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做法,尽快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对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发展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内容及形式、管理体制、基本目标、政府责任、基本项目、基金筹集与管理、养老保障的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从而为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武器。用法律的方式明确相关方面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另外,我们国家各地农村发展不均衡,各个地方可以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的指导下,从农村的养老保障实际情况出发,在不违背养老保障基本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适合本地区需要的养老保障法规,加快地区养老保障工作的进展。通过不断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就可以将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真正纳入有法可依的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