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民间借贷是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而《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编撰实施必然会影响到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

对此,本文针对《民法典》颁布后,关于借款合同“利息”的新规变化,结合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时的常见问题,展开分析解读——

变化一: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时,不论借贷双方是个人还是单位,均视为不支付利息。

变化二:借款合同虽约定利息,但利率约定不明时,此时要分情况处理。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对比来看,变化在于:将“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制对象,从【自然人】主体之间,扩大到了【所有单位(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

也就是,民法典颁布后,不管借贷双方是个人,还是单位,还是一方个人一方单位,如果借款合同中对于利息情况未作约定,那么一律视为“不支付利息”。

这样修改的原因大体看来有两点:

一是从日常经验来看,利息作为借款合同的核心内容,当事人之间当然会进行协商约定,那么如果没有约定,原则上已经可以推断为已经协商无需给付利息;

二是从纠纷处理来看,即便有些借款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未经协商所以没有约定利息,但是举证上通常会存在困难和争议;

所以综合来看,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既有利于统一裁判,又可以引导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时的规范行为。

同时,从出借方的角度来看,作为出借方,如果本意是需要对方给付利息,那么在订立合同时,一定注意对利息利率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发生纠纷时自己的权益受损。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因此,此种情形下,大体应分为2种情况来处理:

1、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时,双方主体均为自然人的,此时视为没有利息;

2、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时,双方主体有一方不是自然人的,此时利息计算上有四个层次——

(1)先看当事人之间能不能重新协商,达成有关利息约定的补充协议;(如果达成补充协议,那么按照协议内容执行)

(2)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再看合同中对于利息约定不明的条款的含义,能否根据法规和文义解释明确利息;(如果可以,则依据相应的利息标准执行)

(3)如果上述两种方式均无法确定借款合同利息标准,那么此时当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4)最后,如果上述三种方式均无法确定借款合同利息标准,那么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来最终确定借款合同的利息计付标准。

——从后三者来看,此时法院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裁量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