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10时,丹东地区首例生态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两名被告当庭缴纳了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网络图片

本案系振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丹东市检察院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共同办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办理过程中,振安区检察院在各办案流程中积极配合,丹东市检察院调用了振安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配合调查取证并出席法庭。

2020年6月,振安区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常某、刘某二人分别在经营各自企业过程中,将经营中产生的有毒废液通过私设暗管向城市下水管道直排,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调查,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常某、刘某在经营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含有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该有毒液体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直排城市下水管网,将随着处理后的污水排入江海。

10月26日,市检察院针对常某、刘某污染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分别予以立案。10月29日,依法在正义网向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上述机关(组织)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2月15日,市检察院经报请辽宁省院批复同意,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依法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本案中,为了对常某、刘某在经营过程中私排废液的行为是否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及具体损害金额进行鉴定,同时从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选择以专家意见的方式对具体损害进行鉴定,减轻了两名被告鉴定费用过高的负担。市检察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邀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专家来丹鉴定,发出邀请后,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于12月4日赴丹,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对上述两案的环境污染相关情况出具专家意见。

在本案的办理中,检察机关、法院、鉴定专家及被告人四方积极促成环境公益保护合力。检察机关、法院及时对发现的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通过司法手段予以制止;鉴定专家在出具专家意见过程中,依据生态环境鉴定评估相关技术规范,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评估,并从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就企业今后生产经营给出了积极建议;两名被告在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对自己的污染行为深刻认识、积极整改,并表示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将配备相关环保设备,做到绿色发展。

来源:鸭绿江晚报

(二三里编辑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