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5日电 微信号“云南税务”消息,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个人将云南省范围内自有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指出,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应当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公告》指出,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公告》指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即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最后指出,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中新经纬APP)

【编辑:熊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