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执法、司法能力也在随着时代不断进步。但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尤其是在2005年之前,很多冤假错案的平反方面,法院的处理并不尽如人意。

17年。这个数字是自十八大召开后四年内,媒体报道的24起重大冤案中被告人平均蒙冤的时间。其中蒙冤时间最长的郑永林案,竟高达27年。

也许在我们看来这只不过是没有切身感受的数字,但对被蒙冤者而言,就是一辈子被毁了。纵然你比谁都清楚自己是无辜的、是清白的,但却只能几十年一直承受着大多数人的恶意、被理所应当地戳着脊梁骨、谁都能路过吐你一口唾沫。

法律无视你、真凶逍遥法外,那些最后平反的案子无不是亲人不懈坚持、加上社会各界正义人士的无私帮助,以及运气好抓到真凶或是真凶自首,这才沉冤得雪。即便如此,平均下来17年的蒙冤时间,被告的心理煎熬岂是三言两语可以带过的?

据记者采访,82%以上冤假错案的被告及其亲属,在最后重审宣判无罪、终于一雪冤屈后,感觉却是在无比激动后心里空落落的。人生能有几个二十年,二十年的奔走和坚持,去为了澄清自己从未犯下的罪行。

聂树斌案最终在16年平反,而被告聂树斌早已在1995年被执行死刑。一张照片,聂树斌的父亲聂书生在他坟前大声宣读无罪判决书,读着读着就已泣不成声。还有多少至今未被平反的“聂树斌”们,哪怕含冤而死也不得安息?

洗冤平反的困难,不是个例,从中能反映出我国的司法体系在这一方面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北大教授通过洗冤为何那么难一事,深度分析了重大冤案背后的制度。

聂树斌案

漫长的等待、偶然的平反

冤案平反的等待时间,并不是只有中国这么长,尤其是涉及恶性杀人、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刑事案件,想要平反重审的难度更高。但问题在于我国的被告人蒙冤时间显然有些长得不太合理,与美国对比,美国无辜者计划曾做过一次大型统计,当时美国的冤案被告人平均蒙冤时间是14年。

但请注意中美两国法律结构的不同。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司法理念强调程序性、启动重审的条件非常苛刻,所以被告人蒙冤时间理应更长才对。

而我国更偏向于大陆法系,司法理念更强调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照理来讲是更有利于重大冤案的重审,但事实数据来看并非如此。而且值得注意的是,上面所说的24起平反成功的案件里,竟有7起是因为真凶出现才得以推翻重审、最终沉冤得雪。

要知道真凶意外落网且一并供认之前所犯的冤案罪行(真凶被捕必然是因为冤案后又新犯了案件),或者真凶自首,是很小概率出现的情况,而这种情况的占比竟也有29%,值得司法机关反思。

除了真凶出现外,那些成功翻案的在很大程度上也要依赖外界力量强有力的帮助,仅靠被告家属的坚持上诉难以起到一锤定音的效果。

坚持就是胜利?

从大数据来看,平反冤案的主要推动力还是坚持不懈地斗争,运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发出自己的声音。被告家属的坚持申诉、社会各界的正义支持、法律援助和媒体发声都是冤案平反中不可或缺的基石。

首先,虽然法律规定法院、检察院若发现其过往判决确有错误,哪怕被告及其家属没有主动上诉,法院、检察院也应主动启动案件的重审程序。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这形同一纸空文。那些十几年来坚持上诉的案件都没再审呢,指望法院、检察院主动重审过失案件几乎不可能。

检察院

而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司法资源有限,事实上社会发展至今司法资源已经有所宽裕了,再加上社会治安的大幅改善,所以并不存在自主重审被源源不断的新案件挤走优先顺序的情况。

其实这并不是法官和法院“怕麻烦”,而是这涉及到较大的利害关系,案件的重审会对他们本身产生不利影响。这在后文会详细说明。

法院

其次,坚持申诉也不是每个被冤家庭的选择。一方面很多被冤被告人在这一过程中已经心灰意冷,对此不抱任何希望了,只想安安稳稳服完刑算了。另一方面很多被告家庭最终放弃,是怕坚持申诉影响到减刑的宣判。这是个很无奈但现实的问题。

而大概率上来讲只有真凶落网招供、自首或是“亡者回来”等情况下,法院和检察院无法回避,才会在被告亲属没有主动申诉的情况下自己启动再审程序。没有这种确凿证据,很多时候哪怕家属坚持申诉也起不到实质性作用。

法律认定的判决“确有过失”的标准被人为拔高,例如已经找到证据证明张三并非真凶,而一天找不到真凶,法院就一天不重审案件来宣判张三无罪。这显然从逻辑上来讲不合理,但的确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很常见的现象。

公安部门也有压力,“命案必破”的死命令,是对我国人民的人身安全负责,但同样从客观层面来讲是不切合实际的。总有新的作案手段和过于精明的罪犯,命案必破只能是尽可能努力的方向而非实际的操作要求。

但在“命案必破”的指令下,公安部门的执法压力也一定程度分摊到了法院的司法压力上。如果没找到真凶就推翻判决宣判被冤被告人无罪,那么真凶呢?命案必破的要求呢?种种因素之下,坚持也未必能胜利。

各方声音

除了真凶出现等小概率事件发生,律师援助和社会各界的正义支持,在冤案平反中起到的作用同样不容忽视。倒退到制度相对还没那么完善的年代,无论是司法体制、相关法规细则、执法资源还是证据链的延伸与保存,可以说都还很缺乏。

况且在那个年代发生这种性质极其恶劣的案件,我们的执法思维还是更偏向于社会影响、人情观念。

人情观念

逮着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被告之后,绝大多数人都是想着把这个十恶不赦之徒赶快正法(一方面也确实是因为执法和司法资源有限),导致人们不愿意去相信被告的辩白、不愿意去相信真凶另有其人。

发生这种大案,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和经济条件限制,很多被告家庭都没有请辩护律师,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自然是百口莫辩,哪怕被冤也只能服罪。

而且社会舆论的压力,无论放在哪个时代都是能把人压垮的。在那个年代哪怕是一个口碑很好人品很好的律师去为杀人犯辩护,恐怕他的口碑名誉也要扫地。多重原因之下,被告方在法律层面更是不占优势。

社会舆论压力

可以从调查资料看到,大多数最终平反的案件离不开被告辩护律师的坚持上诉、收集证据,而大多数律师都是本着正义感和职业操守为被告家庭免费提供法律援助。顶着如此压力坚持十几年、几十年的律师们,值得我们敬佩,他们也是我国法律逐步完善的每一级坚实台阶。

最后除了上面两点,媒体的持续曝光和跟踪也起到了很重要的影响。

随着思想观念的进步,媒体舆论也早已不会一边倒地对被告嫌疑人进行铺天盖地的攻击和打压,如果确实案件存在疑点、被告有可能是蒙冤的,很多媒体也会给予跟踪关注、在报道中展现两方面的看法,为蒙冤被告提供了转机。

媒体舆论

洗冤困难暴露出的制度缺陷

冤案平反的困难,其实是一面镜子,暴露出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相当的缺陷。我国的法制框架更偏向大陆法系,本该更注重有错必纠、实事求是,但在重大案件的再审环节依旧未能做到完善。

首先是利害冲突。上面提到的法院和法官迟迟不愿推进再审,与自身会受到负面影响有极大关联性。无论一个司法体系再怎么严密,具体落实下去还是要到个人,而法官终究也不是没有感情的判案机器,他必须为自己考虑。

利害冲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旦落锤判案,法官就与该案产生了利害关系。如果案件最后被发现是错案,法官就有可能被追究错案责任,并且法官以至于牵连到法院的业绩考评都会受到不利影响。

这还是说轻了,如果涉及社会影响大、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大案,一旦被推翻发现是错案,法官甚至有可能被追究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刑事责任。存在着这层关系,我国大案平均被告蒙冤时间比美国平均还要长3年也就不难理解了。

这种利害关系的制约,从其本质和设计出发点来说无疑是好的,是为了平衡法官的司法权限、以惩罚制度倒逼其提高司法质量。但问题是很多时候法官并非刻意疏忽导致判决有误,在证据不足、没有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情况下,做出这样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利害绑定的制度设计,其局限性就在此体现出来了,法官会为了个人利益不受损害而拖延再审,拖到被告刑满释放或者等他们彻底失去希望为止。

在以前,很多时候只有真凶出现等情况,法院无法忽视才不得不推动再审。而在聂树斌案中,真凶王书金落网后自己供认了之前那次案件也是自己所为,并说出了聂树斌都没有供认过、只有真凶才会知道的案发现场细节。

即便不能就此认定王书金是唯一真凶,但也足以证明之前对聂树斌的死刑判决是错误的,足以为逝者平反。

王书金

但事实上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掌握了这一证据,却一直拒不启动再审程序,直到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并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又经过多达4次延长复查期限,举行听证,认为原审裁判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才决定启动再审。

王书金这个真凶出现后,又拖延了11年之久才为聂树斌案平反,这显然极为不合理。

除此之外,证据保管环节出问题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我国一直没有建立完善的证据保管制度,后果就是判决生效后,关于该案的证据就屡屡遗失甚至被隐藏。

被告及其家属在重新上诉的过程中,法院、检察院也难以核实证据的真伪,从客观上来讲轻率做出重审判决更不可取,因此也常常因为证据问题导致再审推延或是就此沉寂。

我国的法制正在蒸蒸日上地发展,但从这一类事件背后,折射出了光明照不到的角落。完善相关制约制度、减少再审程序启动的阻碍、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的执行,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