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业主举报了小区的33个消防隐患,消防大队查处之后,她认为消防大队玩忽职守、包庇物业,接着申请行政复议,然后又说区政府违规,接着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后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有消防的朋友给屯哥发来两份法院的行政诉讼判决书,讲了一个举报消防隐患的曲折故事。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某高层住宅楼的一个业主,在2024年12月,就物业公司存在的问题,举报给消防大队,共举报了33个问题,包括:消防控制室值班相关的8个问题,物业公司没有制定有关消防制度等多个问题,小区内部分消防设施、器材损坏等问题。

该业主要求消防大队查处之后回复给她。消防大队因此对该小区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了13个问题,责令现场整改,当场作出处罚(警告),就有些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此后对整改不及时的有关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罚款1万多元。

在做了这些工作之后,消防大队回复了该举报业主,但是业主还是不满意,因此向区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区政府维持了消防大队的做法,接下来该业主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这件事儿花了一年半左右的时间,举报,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尽管法院都驳回了上诉,但确实也消耗了消防大队、法院的资源,因此二审(终审)法院在判决书最后写了这么一段话,摘录如下:

"个别业主通过向消防救援部门举报要求查处消防隐患,进而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背后往往是个别业主与物业公司、开发商之间的民事纠纷。

当事人的民事纠纷本应通过民事途径来解决,原告不依法进行,而是采取通过起诉行政机关给民事主体施压,企图将行政诉讼异化成为其解决个人民事问题的手段。

对此,人民法院应特别加强起诉条件的审查,避免本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进入司法领域,甚至进行实体处理。

消防救援属极为稀缺和宝贵的公共资源,不容许恶意浪费和消耗;同时,对于行政机关和相关民事主体而言,将他们拖入本不应进行的行政诉讼程序,本身即为不公平。"

说真的,在法院的判决文书里面,还是很少看到这样写的。这从侧面来说,应该是法院也有点看不下去了,意思是你业主和物业公司(开发商)有矛盾,你不直接起诉物业公司(开发商),你通过举报消防隐患的方式,让消防罚款,来向物业公司(开发商)施加压力,你这就是在浪费消防资源啊。

有网友认为,当前大量的投诉举报,基本不是为了消防安全,而是出于个人目的,比如上饭店吃饭不想付钱,比如不想交物业费,比如想退房子,比如想打击竞争对手,或者想通过投诉举报赚钱……,在这种情况下举报投诉,然后借消防的手处理对方(或赚钱),从而达到自己的个人目的,消防就象是一杆枪被人用了。

但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群众有举报投诉的权力,消防的隐患这么多,这么具有普遍性,这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把哪些事儿定义为可举报投诉的消防隐患,可能才是解局的最终办法,不然的话,基层消防将会面临大量的精力消耗,无休无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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