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佛山法院审理一起合伙纠纷案,判决结果引发广泛争议。佛山法院采信违法证据,采信“谎言”。特别是违背司法原则“偏袒”一方。原告出示的《还款计划》中明确约定,还不上款以项目抵扣。法院却超出证据合同,强行判决支付,属于超范围判决此案,不按“合同约定”裁定;故意采信违法证据,法院涉嫌办人情案,涉嫌“枉法裁判”。
【还原案情】
2016年卢见国(化名)通过朋友认识广东佛山市顺德区的张荣辉(化名),双方多次沟通,在2016年6月21日由张荣辉手写起草了双方合作合同形成合伙协议,约定张荣辉投资35万元,该项目卢见国称投资1800万元。几个月后张荣辉反悔,要求退出投资合伙。
2017年6月1日张荣辉到广东佛山顺德区公安分局报案“诈骗”,2019年3月18日将卢见国刑拘;卢见国称:2019年4月17日在同意为张荣辉出具《还款计划》后才办理取保候审。历经三年公安机关至今不定性“刑事”还是“经济”案件,至今“不撤案”。但事实证明“顺德区公安机关涉嫌插手经济纠纷”。
2020年3月26日张荣辉持《还款计划》以“合伙纠纷”起诉卢见国归还投资款180万元。张荣辉将支付给卢见国的其他款项也以投资款名义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卢见国返还投资款。卢见国不服判决,上诉到佛山中级法院,该院经过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此案判决后引发广泛争议。
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引发最大争议:在2020年5月22日一份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分局大良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张荣辉被诈骗案件的侦查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现有证据未能达到呈捕条件……没有新的证据证实卢见国涉嫌诈骗罪……,该情况说明用于民事诉讼用途”。
【专家说法】 故意采信“非法”证据 涉嫌“枉法”
针对此案,中国政法大学有关专家指出《还款计划》和《情况说明》属于“非法”证据,法院如果故意采信“非法”证据,那么就涉嫌“枉法”裁判。
《还款计划》非法,主要表现在:在毁约的情形出具的:合伙协议纠纷案,张荣辉要求卢见国解除合约,退出合伙,退回合伙投资款,属于合同毁约行为;逃避履行合同义务;让卢见国偿还,明显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在受到刑事拘留后出具:卢见国不予退还,张荣辉脑羞成怒“刑事报案”称卢见国“诈骗”。卢见国称“据以证明的《还款计划》系张荣辉毁约想撤资,其利用刑事报案的方式利用公安将上网抓逃,并在卢见国刑事拘留身处囹圄之际,利用当事人对罪与非罪的重大误解,胁迫签署了《还款计划》。” 显然并非出自自愿、并非出自公平、并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的:公安机关2017年受理, 2019年将卢见国从北京带到广东佛山。据卢见国称:在公安机关滞留期间,民警提示卢见国出具《还款计划》后,就可以办理“取保”。卢见国同意后当天缴纳了保证金。2019年4月17日为卢见国出具了《还款计划》办理了“取保”。卢见国称“被公安机关胁迫在刑拘期间拘留所出具的。不出《还款计划》,不给办取保”。
《还款计划》中明确了项目抵押。法院脱离《还款计划》判决。《还款计划》明确:如果还不上款,以不动产项目分红做的抵押,原审法院无视《还款计划》内容,直接草率的判决严重的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该《还款计划》不能采信。
《情况说明》非法,主要表现在:无权出具。《情况说明》是由顺德区大良派出所出具,而本案卢见国一案,是顺德区公安分局受理、立案、侦办。张荣辉刑事报案是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分局。卢见国办理“取保”是佛山顺德区公安分局。因此,作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派出所并不是本案办案主体机构,不具备法人证明资质,无权出具《情况说明》该证据不合法,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具备“证据要件”:该证据《情况说明》只有派出所公章,没有法人或者办案民警的签字,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司法解释及判例,该证据不符合单位证明材料形式要件的规定,不具备证据要件,证据不合法;
未下达《案件撤案通知书》: 2017年6月1日张荣辉报案,顺德公安分局至今未下达《案件撤案通知书》。根据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后改为第159号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7条: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情况说明》不能代替《撤案通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刑事诉讼及办案程序规定,撤案必须出具《撤案通知》。未有法定的撤案文书。《情况说明》不能代替《撤案通知》。
根据《民事诉讼法》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先行中止本案审理或者驳回起诉。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法院故意采信“非法”证据,就涉嫌“枉法”裁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