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13岁的小月被30岁的韩某某性侵。对方绰号“黑哥”,有前科,是失信被执行人。4月30日,家人带她去姚孟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未受理,没给回执。5月7日第二次报警,依然没拿到回执。5月8日医院出具病历:处女膜7点处可见0.3cm陈旧性裂痕。5月14日,警方终于出具《受案通知书》——从首次报警到正式受案,过去了两周。
6月12日,警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家属说没收到通知,直到6月19日在网上查到。一个13岁的女孩,被30岁男子性侵,病历上有裂痕,嫌疑人还有前科,这叫“没有犯罪事实”?
6月23日凌晨,盐湖分局发通报:成立联合调查组,启动案件复核,6月24日晚,家属拿到《立案告知书》,6月25日,嫌疑人被刑拘。从“没有犯罪事实”到“涉嫌强奸罪被刑拘”,中间只隔了13天。
这13天里发生了什么?不是新的DNA比对结果出来了,不是某个关键证人突然出现了,也不是警方重新勘验现场发现了什么,是舆论盯上了这件事,事情上了热搜。
有人会说,这不正好说明舆论监督有用吗?没错,舆论确实起了作用,但问题在于:如果这件事没有上热搜呢?
让我们把时间轴拉回到6月12日,那天警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时候,小月还是那个13岁的小月,病历还是那份病历,嫌疑人还是那个有前科的嫌疑人。证据没变,法律没变,变的只有一件事,这件事被看见了。被看见了,所以“没有犯罪事实”变成了“属于本单位管辖刑事案件,现予以立案”。同一个案子,同一套证据,13天前不构成犯罪,13天后就构成犯罪了。到底是证据变了,还是看证据的人变了?
更让人不安的,是警方最初不予立案的理由,据家属反映,警方人员曾上门告知,此案“构不上刑事案件”,小月被性侵系其“自愿”行为,小月的哥哥当场反问:“我妹妹未满14周岁法律上根本不具备性同意权,警察连这点基本常识都不清楚吗?”
这不是一个需要高深法学功底才能判断的问题。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一律以强奸罪论处,这是刑法最基本的规定之一。一个13岁的女孩,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自愿发生关系”的可能,如果办案人员连这一点都不清楚,那问题就已经不是“证据不足”,而是基本法律素养的缺失。
那问题来了,既然法律规定如此明确,为什么6月12日还能作出“没有犯罪事实”的决定?答案或许就藏在时间线里,作出这个决定的时候,这件事还没上热搜。
我们当然要肯定舆论监督的价值,没有媒体关注,没有公众讨论,小月的案子可能至今还躺在“不予立案”的卷宗里,但我们也必须承认一个事实,这个案子最终立案,靠的不是新证据,而是新热度。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写在每一个公安机关的墙上,事实是什么?是一个13岁女孩的陈述、一份显示陈旧性裂痕的病历、一个有前科的嫌疑人。法律是什么?是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幼女的规定,这些在4月30日第一次报警的时候就全都有了,不需要等热搜来“补充”。
舆论可以推动一个案子被看见,但不能替代证据成为立案的依据;热搜可以让一个案子被重视,但不应该成为案件反转的原因。如果立案的标准是热搜而不是证据,那没有上热搜的受害者该怎么办?
小月是幸运的,她的案子被看见了,但我们应该追问的不是“舆论为什么有用”,而是“为什么没有舆论的时候,法律就不管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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