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森律师

导读:为了打赢官司,张三给办理此案的主审法官送礼,但被法官拒绝并交到法院纪检组,张三最终并未牟取到不正当利益,是否还会追责呢?如果被追责,可能构成何种罪名呢?

【情景案例】

【情景案例】

2016年5月,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某市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承包了某市某小区1-4号楼的土建及水电暖安装工程。

2016年6月3日,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张三(乙方)签订《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某市某小区1号楼、2号楼土建工程等分包给张三,承包方式为全额风险承包,乙方自负盈亏,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按照实际完成工程总造价(含甲方供材和税金)的2%向甲方缴纳管理费。

2016年6月8日,张三与李四等人到银行以现金形式向工程管委会的账户中缴款252800元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李四填写现金缴款单,缴款人记载“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三”,缴款后现金缴款单的原件由李四持有。2016年6月14日,工程管委会就该款项向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某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2018年3月工程竣工后,该款项被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取。

张三多次到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索要保障金,均被拒绝,遂将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到法院,要求退还保障金。由于证据不足,庭审中张三感觉自己败诉的风险很大,庭审当庭未宣判。张三感觉自己的机会来了,于是便通过朋友,找到主审法官的家,欲给法官2万元现金被拒。后张三将现金2万元通过快递送到法官家中。法官收到快递后,于当天将该现金2万元交给某市人民法院纪检组。

【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坚决遏制司法腐败。

本案中,张三原本涉及的纠纷仅仅是工程施工者与建筑工程公司的经济纠纷,在庭审过程中,由于张三提供的证据不足,面临败诉风险,张三此时未努力寻找有利于己方的证据,而是想要另辟捷径,通过给主审法官送钱来得到胜诉的机会。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两万元,欲影响司法公正,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案件的主办法官拒绝张三的当面行贿,并在收到张三通过快递方式行贿的钱款后,立即交给某市人民法院纪检组,其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是司法工作人员的榜样。

【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维护法律的公信力,正是司法公正的意义所在。“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司法公正是检验法治是否实现的关键环节,也是评价一个社会是否实现公平正义的具体标准。一个能够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将有助于人们树立法治信念,并自觉地维护公平正义的秩序。司法公正是司法赢得公信力的根本依据。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构成部分,最终来源于人民。人民缺少对法治的普遍信仰和敬畏之心,法治的权威就不可能真正树立。每一个司法工作者,只有依靠自身对法律的信仰,保持自身对法律的敬畏,以严格律己为出发点,才能让更多的人去积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在任何时候都是非常重要的,故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司法的,即便金额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遇到问题时,总是有人想要走捷径解决问题,试图非正常手段,达到非法目的,获取不正当利益。真正的捷径是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是遇到困难不退缩,通过自己的努力解决问题。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通过行贿走捷径只能暂时获得美好的假象,提前透支美好人生,实际上需要付出的代价往往远高于暂时获得的利益。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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