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费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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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供热、供气、供水、供电等相关企业:

供热、供气、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建设与城镇居民住房密切相关,根据省政府、吕梁市及相关部门要求,现就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费用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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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商品住房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以及其它属于购房人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价格中,不得另外向用户收取。未包含在住房价格中的交易费、登记费、维修基金、税金等,应在销售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严禁在房价外向购房人另行收取合同未予明示的费用,严禁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应由开发企业自己负担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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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商品房购房合同在此之前签订的,按照原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执行。

汾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