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马某某酒后窜至村中独居妇女刘某某(82周岁)家中将刘某某强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某某虽然在庭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庭审中拒不承认实施了强奸行为,并辩称其喝醉了酒,什么都不知道,不可能实施强奸,经查,被告人马某某强奸被害人刘某某的事实,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多位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一审判决后,马某某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马某某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上诉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认定其强奸既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因被害人刘某某向其多名子女陈述其被侵犯,其子女顾及老人名誉并未声张,直至在刘某某衣物上发现血迹及其他可疑痕迹并确认刘某某陈述的真实性后,由其孙女报警,案发过程自然,报案经过及事态发展符合常理。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