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团队|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一、浙江高院再审案件的核心特点解读
浙江高院在再审案件处理中展现出几个重要特征:
1. 注重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从“政策前二孩”案可以看出,浙江高院倾向于通过协调方式化解争议。该案中,当事人在浙江省高院接受调解,计生部门承诺不予以处罚,以换取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虽然代理律师吴有水认为这属于“私了”,但浙江高院行政审判庭人士表示,法院希望作出判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只是因涉及政策争议、社会关注度高而谨慎处理。
2. 强调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并重
危辉星庭长在办理“被精神病”案时,秉持“人民法院一定为你查清事实”的立场,最终委托省精神疾病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确认当事人“无精神病”,确认强制医疗行为违法。这体现了浙江高院对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的双重追求。
3. 法检合力推动争议解决
在邬某诉某县某街道办事处拆迁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积极联动,通过联合实地走访、共同约谈负责人等方式,最终促成当事人和解,邬某自愿领取了提存十年的清理补助款,并撤回起诉。
4. 对起诉期限的审慎认定
在拆迁案中,浙江高院和检察院一致认为,对行政强制行为主体不明的,应当审慎推定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内容及适格主体的时间点,避免案件因“超过起诉期限”进入“程序空转”。这一立场与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发布的批复精神一致。
二、五条实务建议
建议一:申请再审务必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特殊情形的(如发现新证据、主要证据系伪造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实务要点:
六个月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一旦超过期限,法院将直接驳回申请,无任何补救机会。
生效日期从判决书送达最后一方当事人之日起加上诉期(15天)届满时起算,务必精准计算。
建议二:精准定位法定再审事由,避免“事由错位”
这是最关键的环节。很多申请人写满“法官判得不公”“我坚决不服”,却找不到一句能对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十三项法定再审事由。
核心要点:
必须援引法条:明确指出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
事由与理由必须匹配:不能“挂羊头卖狗肉”——列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论述内容却纠缠事实认定问题。
优先选择“王牌事由”:新证据、主要证据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这些是再审申请的“王牌事由”。
不要在程序瑕疵上“死磕”:程序违法必须达到“足以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程度,琐碎的小瑕疵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为启动再审的充分事由。
建议三:如何有效运用“新证据”事由
“新证据”是启动再审最有力的武器之一,但实务中经常被错误使用。
法律标准:“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包括: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常见误区:当事人自己保留的银行流水、原审开庭时法院已经调取的合同,都不是新证据。原审中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后在再审阶段提交证据的,属于滥用诉讼权利,不具有再审利益。
实务操作:提交新证据时,必须注明“新证据”属性(如“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并说明该证据如何推翻原判决。
建议四:再审申请书的结构化写作技巧
一份高质量的再审申请书,是启动再审的“敲门砖”。根据实务数据,超过90%的再审申请书因各种形式问题被驳回。
标准结构:
当事人信息完整:标注“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或类似表述,列明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全部信息,提供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
再审请求明确:不要只写“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要具体说明是撤销全部判决还是部分判决?是要求发回重审,还是直接改判为具体某项金额或行为?
事实论证充分:事实论证应占申请书50%左右的篇幅,采用“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裁判结果错误”的递进式论证结构。
证据材料规范:证据清单编目录、标注页码、说明证据内容和证明目的,避免让法官在一堆材料里大海捞针。
建议五:善用法检合力机制,寻求实质性化解
从浙江高院的实践来看,法检合力是当前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
操作路径:
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如果再审申请被驳回,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会依法提出抗诉。
配合法院协调工作:浙江高院在“政策前二孩”案和拆迁案中都表现出愿意通过协调方式化解争议的倾向,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争取实质性解决。
注重实体利益:在拆迁案中,邬某夫妇最终获得免费居住养老院直至善终的保障,这比单纯追求胜诉更能解决实际困难。当事人应评估诉讼成本与收益,选择最有利的争议解决路径。
风险提示:
再审申请被驳回的风险较高,需要充分准备证据和法律依据。
再审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对方当事人可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申请人不服驳回裁定,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这需要提供更有力的理由和证据。
总结
浙江高院在再审案件中展现出注重实质性化解争议、强调法检合力、审慎认定起诉期限等特点。对于当事人而言,精准把握法定再审事由、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规范申请、善用协调化解机制是提高成功率的三大关键。再审程序是“例外救济”而非“常规上诉”,需要专业、严谨、有策略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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