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需要符合哪些条件?主管部门基于什么样的原因才可以进行企业拆迁或征收?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难你讲解企业符合什么条件,主管部门才可以征收,才可以进行拆除,才可以对企业进行关停?
关于国有土地上的企业,主要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 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什么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共利益包含:国防外交的需要,如果是因为国防外交需要占用企业土地的,或者房屋的需要进行征收,主管部门组织的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修建需要也可以进行征收和拆迁。
因为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因为公共事业也可以对企业进行征收和拆迁。见得比较多的就是环保和防灾减灾的需要进行的征收。然后是安居工程的需要也可以对企业进行征收或者拆迁。
主管部门组织的旧城区改造的需要也是可以对企业进行征收和拆迁的。再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企业的征收或者说拆迁,只能是符合上述的几个原因才可以进行征拆,否则主管部门不能拍脑门征收。
如果主管部门是为了商业开发的需要或者商品房开发需要,进行拆迁是不允许的,是不合法的。那么,国有土地上的企业如果发生以上征收,都要依照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补偿。比如房产价值,拆迁安置等。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一百二十一条,《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土地也应当进行补偿。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集体土地基于什么原因才可以征收呢?
征收一定要依法的、合法的征收,才可以对集体土地上的企业进行征收和拆迁。这里所说的征收是集体土地的征收,也就是省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依据《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的土地征收。要有征地批文,要有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可以根据这些程序来判断是不是合法的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只有合法的土地征收才可以对集体土地上的企业进行征收或者拆迁。除了上述原因以外,其他拆迁一律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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