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自愿文身后向商家索赔,法院这样判

2019年12月,年仅14周岁的小涛(化名)主动添加了平度市某美容工作室经营者的微信,发送了两张需要为其文身的图案照片,指定在前胸、手腕处文三个图案,共计微信支付文身费用700元。后来小涛的文身被家长发现,2020年7月2日,作为小涛的法定代理人,愤怒的家长以小涛的名义将工作室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文身费750元,并赔偿医疗恢复费用500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文身时年仅14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其智力状况和认知能力而言,无法判断在身体上大面积的文身这一行为会对自己的身体及今后升学、就业等人格权益带来一系列影响。原告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尽到教育、管控和家庭保护的法定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尽管目前法律未赋予文身经营者对文身者的年龄和行为能力审查注意义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立法规则和精神,全社会应当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和社会环境。故被告作为经营主体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认真辨认文身者的年龄和实际行为能力,不能仅依照原告自己的要求,就为其进行大面积文身而后收取费用,对此应承担次要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自担80%的责任,被告承担20%的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恢复费用,未举证证实,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文身费140元。

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青岛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山东高法 编辑:钟德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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