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全国企业破产重组案件信息网据悉,秦皇岛三家企业破产最新进展,法院发布最新通知,涉及秦皇岛这些公司...
秦皇岛三家企业破产、清算最新进展
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
2018年年11月27日,本院根据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查明,根据秦皇岛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截止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79853310.19元,负债总额为151290559.35元,净资产为-71811606. 59元。经秦皇岛正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现有财产价值120741880 元,管理人已收回债权现金853100元,目前可供清偿的财产合计121594980元。经管理人审核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38328446. 43元(包含共益债权36000元,职工债权20000元,拖欠应缴纳的税款4854073.67元)。
本院认为,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达到破产条件,并且无人提出重整、和解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裁定宣告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秦皇岛华叶电机有限公司申请清算
申请人秦皇岛华叶电机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华叶电机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宏瑞世嘉科技有限 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制定管理人的规定》 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公开选任清算组,现公告如下:
1企业基本情况 申请人:秦皇岛华叶电机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 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北路 62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1130302679918925U。 法定代表人:樊晓京,工会委员会主席。 被申请人:秦皇岛华叶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 市 海 港 区 西 港 北 路 62 号 。 一 会 信 用 码 : 91130300601134856C。 法定代表人:胡宝纯,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宏瑞世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 淀区西土城路 36 号枫蓝国际中心公寓 A 603 号。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26379246。 法定代表人:兰海波,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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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编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 册的注册地在秦皇岛市的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申报本 案件清算组不影响申报其他案件管理人。 2、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 3 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 不良记录及其他不得或不宜担任清算组的情形。
为
3申报方式 申报清算组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 式向本院提交申报书及相关证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一式四 份。 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 2、申报机构以往在破产、清算案件工作中的业绩。 3、拟推荐从事本案清算组的工作团队成员名单及具体 工作经历、执业年限。 4、申报机构拟定的清算组工作方案。
4选取方式 根据报名实际情况,本院将在符合条件的报名机构中以 竞选方式决定清算组。
5报名时间 报名期限截至 2021 年 1 月 26 日 17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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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地点与联系人 报名地点: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联系人:谢益、赵宏 联系电话:7673253 7673028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秦皇岛阔鑫网络有限公司强制清算
秦皇岛阔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阔、股东刘鑫:
2020年3月7日,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 冀0303清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秦皇岛阔鑫网络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0月22日指定秦皇岛街信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清算组,依法负贵对秦皇岛阔鑫网络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反相关司法解释,清算组负有接管秦皇岛阔鑫网络有限公司公章、证照、资产、账册及其他文件的职责,及时向清算组移交.上述资料亦是秦皇岛阔鑫网络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法定代表人的义务。
为加快清算进度,保证清算工作顺利进行,清算组现通知秦皇岛阔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阔、股东刘鑫履行相关义务,并于7日内联系清算组并向清算组移交海鑫网容重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账册、印章、证照及其他重要文件资料,并向清算组提供关于肇皇吕周鑫网络有限公司职工安置、诉讼仲裁,资产负债等情况的详细书面说明。
寿皇岛
逾期拒绝提供上述说明或拒不移交相关资料的,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豆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之1规定,隐置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三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末因怠于履行义务,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导歌
特此公告。
秦皇岛阔鑫网络有限公司清算组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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