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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3日16时50分左右,赵兴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从唐家湾村由西向东行至五台县新城区府东路唐家湾村口横穿街道时,遇高东某驾驶晋HHY32*小型轿车由北向南直行行驶,双方在交会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赵兴某腿部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赵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负事故主要责任。高东某因途径村庄路口观察不力,负事故次要责任。

来源:五台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