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郑爽与张恒的纠葛及背后的“代孕”风波之所以在这个时间曝光,其实明显缘于两人一起200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

2021年1月18日,张恒发文称,他滞留美国一年多并非“携款潜逃”,而是为了照顾“两个年幼无辜的小生命”,并晒出他带着两个1岁多孩子的图片。此后郑爽陷入“代孕弃养”的舆论风暴。

而就在1月19日,他与郑爽之间这起两千万的官司在上海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一审时张恒已败诉。对于郑爽父亲提到的“张恒几天前已经要挟我们私下和解”的说法,张恒独家代理周俊律师对此进行了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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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显示,涉案金额为2000万元。原告郑爽称这笔钱是2018年11月她转给张恒的借款;被告张恒辩称,涉案的200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原告支付的经济补偿和提前预付的十年劳动报酬。2020年11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张恒归还郑爽2000万元及逾期利息。张恒不服,提出上诉。

杨律的这篇文章不分析代孕弃、不分析要挟,纯从技术角度根据一审判决和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实践,来看一看这2000万到底是否应认定为郑爽对张恒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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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网上公开找到的一审判决书全文,用律师研讨判决的方式看了一遍,重点部分划了红线。和律师现实办案不同的是没法看到全部证据,没法和当事人沟通、没看到庭审笔录.....
现实中有些判决的内容存在法官的春秋笔法,表现得不完整。所以,有些案子看全部证据和笔录所得到的内容和只看判决书得到的内容可能不一样的,甚至存在改变结果的可能。所以,以下分析仅就目前看到的判决书为据:
1、基本事实是女方转账给男方2000万,女方认为是借款,男方认为是自己给女方当经纪人等事务,女方预支的十年的报酬。
2、证据方面没有借条,双方提供的关键证据包括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在没有书面借条且双方对款项性质说法不一的情况下,微信聊天记录之类的佐证往往是法官判断款项性质的重要依据,同时被告对款项性质、用途的解释是否合理,也是相当重要的。
3、判断这个案子之前先介绍一下只有转账记录没有书面借条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审判规则。
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4、依据上述规则,虽然没有借条但有转账记录,其实原告已完成第一步举证。如果被告不认可性质为借款,则需要适当举证和说明。
根据目前一审判决载明的被告的答辩和举证情况,杨律认为被告方的解释不合理、证据不充分,一审败诉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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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的第2页被告解释说这2000万的用途是让被告辞职给原告作经纪人的补偿和十年的报酬。这个解释结合着这个数额不在常理范围之内,在没有书面文件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基本是无法认定的。
那么本案的其他证据对谁有利呢?总的来看还是对原告有利:
一、原告是转账时即在备注中标明了款项性质为“借款”,见判决第2页。
虽然说这种原告汇款时的单方标注不必然对被告产生效力,但至少能证明原告转账时主观认知是借款。
二、双方在转账前的聊天记录内容,多次提到“2000”、“借”的意思表示,见判决第2页。
原系恋人关系,资金往来可能会特殊一些,也许出于感情等原因曾作过一些不同表述。但是被告口中多次表述出“借款”的意思表示是事实。在没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双方的聊天记录在很多民间借贷案件中起的作用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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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录音应该是唯一对被告有利的证据,但法律上很难认定有效,见判决第3页。
告认为录音是偷录不合法,这一点在法律上通常是不成立了。通常正常手段偷录的双方录音并不违法。关键是这个录音不是借款事件的双方当事人的。原告父母的表述证明效力比较低,更何况前后意思还不那么明确。
综合以上情况总体来看,这个案子一审认定2000万为借款是符合目录民间借贷的审判规则 和司法实践的,如果二审被告一方的主张和一审一致,且拿不出更有力的证据,大概率无法改变这个结果的大方向。
当然,大方向不改变的情况下,如果在款项实际用途方面有更合理的举证和说明(见判决第2页),不排在认定还款数额方面进行一定调整的可能。可以继续看看。
对这个案子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讨论!

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未经允许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