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网上有网友在问:为什么财务人员总是一副不高兴的样子?因为财务每天都在和数据、票据打交道,面对数不尽的发票,核对各种账目,还会遇到一堆杂事。比如: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客户需要退回产品或需要折扣......每天都神经紧绷,忙到鸡飞狗跳。所以总是给人一种不近人情,冷漠高傲的错觉。
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客户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这种情况也是经常遇到的,在账务和税务上,要怎么办?怎样才能完美避开雷区?今天小编整理一期销售退回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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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客户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既包括本年度销售后的商品在年度结束前退回,也包括以前年度销售后的商品在本年度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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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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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销售退回,企业应当分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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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本年度未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
(1)企业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2、对于本年度已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
(1)企业一般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
(2)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果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3、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
(1)因为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反之,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中核算。
(3)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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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你如何正确处理
【案例1】制药产业公司,2019年发生一笔销货行为,A类药品销售10000支,在2020年7月份对方要退货2000支,但是药品他们已经自行销毁了。当时收到了退货协议和说明报告,领导已经审批,并开具了销项负数。
1、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2、同时减少成本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产成品(红字)
3、报损减少库存: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产成品
4、损失批准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责任赔款等)
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案例2】甲公司是一家电视机销售公司。2020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1 000件电视机,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不含税价),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5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 000/65000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6月30日之前有权退还电视机。电视机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电视机退货率约为20%;电视机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20年1月1日发出电视机时:
借:应收账款 56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00
预计负债 1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000
应收退货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0
2、2月1日前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565000
贷:应收账款 565000
3、6月30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200件,款项已经支付:
借:预计负债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贷:银行存款 113000
借:库存商品 80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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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税务风险
销售退回税务处理:由于各种原因发生了销售退回,按照规定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但是嫌麻烦,让购货企业开具一份正数的销售发票给原来的销售方,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了。这种做法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1、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有规定,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不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因此将会被重复计税,增加税收负担。
2、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
4、 “对开发票”还会让企业多缴纳印花税而增加税收负担。
5、 虚增了销售收入,导致多扣除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福利费等,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高顿君提醒:
①依法合规开具发票,是目前仍重视“发票管税”时代财务人员必须重视的会计基础工作。
②做好账、开好票、报好税,你好、我好、她也好。
(1)销售退回错误认知:
很多纳税人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
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发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质上看也不造成税款流失的客观结果。
(2)销售退回正确做法:
首先,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有规定,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不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因此将会被重复计税,增加税收负担。
其次,"对开发票"将面临税务局的罚款。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如果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税务机关还将没收非法所得,甚至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再者,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由于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对开发票”还会让企业多缴纳印花税而增加税收负担,或者因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遭到税务稽查风险。回销给售货方如果书立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对比销货退回的正常处理,实在是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想想如果不按时缴纳,还可能受到处罚……
发票对开,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却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所得税的计算中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是以销售收入为基础。比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就会造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因此会加大企业被税务稽查的风险。
关于销售退回风险,你都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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