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引发的思考

作者 刘高锋律师

案情简介:

各方辩称的事实

叶某称,纪某向叶某借款320万元,其中240万元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剩余80万元通过现金方式交易。叶某起诉要求纪某偿还320万元并支付利息,要求陈某及陈氏投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纪某称,纪某向叶某借款240万元,全部是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另外,该借款的实际借款人是担保人陈某,因为陈某与叶某不认识,故让纪某出面借款。

担保人陈某称,该款项并非借款而是投资款,实际投资已投入某煤矿的生产经营中。

法院查明的事实

纪某向叶某出具了借条,显示借款金额为320万元,担保人为陈某及陈氏投资公司。叶某向法院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其转账给陈某之父240万元。同时,叶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实际借款为320万元。

法院审理的结果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并最终通过再审解决,一审判决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叶某转账给陈某之父,故其与纪某之间的借款并未支付,故借款合同并未生效。二审审理后,判决支持叶某的全部诉求。再审判决:1.判决纪某向叶某偿还240万元。2.陈某及陈氏投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

焦点一:借款数额是240万元还是320万元?

叶某向陈某之父转账的240万元实质是履行其与纪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但是剩余的80万元无法查明,且叶某仅欲通过证人证言难以证实实际借款为320万元,未完成举证责任。

焦点二:涉案款项是借款还是投资款?

叶某与纪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证明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款法律关系,而非投资关系。同时,陈某和陈氏投资公司作为担保人,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陈某所述双方实际为投资关系的抗辩不能成立,其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提示: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清晰,但是事实往往复杂,尤其是在多次往来借贷的情形下。针对前述案例,我们可以吸取教训,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第一民间借贷一定要前述借款合同。第二借款合同内容应当清晰明了无歧义。第三借款合同履行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第四如果有保证人一定要约定清楚保证范围、保证期限,同时约定清楚保证方式。第五借贷资金的往来务必采用转账方式进行,以便留痕,方便发生诉讼时有据可查。第六如果发现虚假诉讼则一定要有刑事法律的思维,可以从刑事角度思考和处理案件,往往取得的效果更好。第七借款人虽然没有偿还能力,也应当及时起诉,千万不可错过诉讼实效,也不能被借款人的拖延策略蒙蔽。第八如果借款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应当明确属于个人借贷还是单位借贷,同时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者保证人。第九担保人一定不能为了赚取少量的利益而对外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可以使担保人倾家荡产。当然,也要防止被出借人和借款人诈骗。第十非常重要,那就是应当留存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约定争议管辖法院和送达地址等,避免发生诉讼期限被无限延长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