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件基本信息】

裁判书字号:(2023)桂09民终2109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谭某和彭某为朋友关系,彭某为某幼儿园法定代表人。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7月15日,彭某以投资建设幼儿园为由,多次向谭某借款,谭某共计借款71.2万元。具体借款情况如下: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21日,谭某共计向彭某转账30万元,2022年3月21日谭某与彭某就30万元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主体为彭某、某幼儿园,彭某在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处签名并加盖私人印章,某幼儿园在借款人处加盖法人印章,该笔借款的资金来源如下:16万元为谭某自有资金,14万元来源于金融借款。2022年3月23日,谭某向彭某转账30万元,同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载明:某幼儿园、彭某向谭某借款30万元,按照投入资金比例对谭某进行分红,借款资金来源于某银行,该合同落款处,有时任某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彭某的签名,并加盖有某幼儿园的公章,该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

该笔资金流向如下:2022年3月23日,彭某收到谭某借款后,向某幼儿园转账15.4万元,此后两日即2022年3月24日至2022年3月25日,某幼儿园将该款项用于购置教学玩具、日用品。2022年4月2日至2022年7月15日,谭某分多次向彭某转账共计11.13万元,其中有3万元是谭某应彭某的要求向案外人黄某支付的某幼儿园的租金,其资金来源于谭某向他人借款。

另查明,彭某以及案外人唐某分多笔向谭某转账15480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件焦点】

谭某与某幼儿园、彭某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022年3月2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彭某在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处签名并加盖私人印章,某幼儿园在借款人处加盖法人印章,该印章与备案公章一致。

其中的16万元来源于原告的自有资金,另外的14万元属于金融机构借款,故该借款合同部分有效。谭某与彭某、某幼儿园之间16万元的《借款合同》有效,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谭某与彭某、某幼儿园之间14万元的《借款合同》无效,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的,只需承担返还本金义务。

2022年3月2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其资金全部来源于金融机构,同理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该合同落款处,有时任某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彭某的签名,并加盖有某幼儿园的公章,该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由于该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该笔借款与某幼儿园有关联,故认定该笔借款为谭某与彭某的资金往来,民间借贷不成立,彭某只需返还本金给谭某。

2022年4月2日至2022年7月15日,谭某分多次向彭某转账共计11.13万元,该11.13万元资金来源于向他人借款,不是自有资金,不符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仅需将借款本金返还谭某。某幼儿园与谭某之间无借款的合意,亦无债务加入的意思,故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返还责任,谭某将借款转账给彭某后,彭某有权自由处分。对于11.13万元的借款,由彭某承担返还本金给谭某的责任。

关于彭某以及案外人唐某对谭某多次转账,共计15480元,结合案件查明事实予以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彭某和某幼儿园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给谭某;

二、彭某和某幼儿园共同返还14万元借款本金给谭某;

三、彭某返还借款本金395820元给谭某;

四、驳回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谭某、某幼儿园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22年3月2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事情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于2022年3月2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该本金来源于金融机构,属于民间借贷无效的情形,只需承担返还责任。至于某幼儿园是否对该借款承担返还责任,法院认为,虽然落款处某幼儿园的盖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某幼儿园亦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理由如下:首先,就该借款合同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该借款合同明确载明的是某幼儿园、彭某向谭某借款,并结合该合同中某幼儿园承诺向谭某分红的表述,即按投入资金比例向谭某分红,若系彭某个人借款,不可能出现此种分红的表述,从中可知,是彭某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某幼儿园作出意思表示。其次,从法人代表制度来看,彭某时任某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系幼儿园的法定代表机关,彭某作出的意思表示即为某幼儿园作出的意思表示,加盖公章与备案公章是否一致、加盖公章与否,皆不影响某幼儿园作出意思表示。再次,彭某收到谭某借款后,向某幼儿园转账15.4万元,此后两日即2022年3月24日至2022年3月25日,某幼儿园将该款项用于购置教学玩具、日用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某幼儿园与彭某对谭某的30万元借款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关于该30万元资金占用费的问题,即使该借贷合同无效,为避免利息失衡,彭某、某幼儿园亦应向谭某支付资金占用费。

对于谭某向他人借款的11.13万元借款本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向个人借款后转借,故该借款合同有效。该11.13万元借款中,3万元是应彭某的要求用于支付某幼儿园的租金,可以证明该3万元是用于某幼儿园的生产经营,故某幼儿园与彭某对该3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剩余欠款无其他证据证明与某幼儿园有关,故法院认为,是彭某的个人借款。

彭某与案外人唐某给谭某的转款,认定为彭某偿还给谭某的本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一、维持兴业县人民法院(2023)桂0924民初58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兴业县人民法院(2023)桂0924民初58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某幼儿园、彭某返还3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谭某;

四、某幼儿园、彭某偿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谭某;

五、彭某偿还借款6582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6582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谭某;

六、驳回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件评述】

本案的核心警示在于: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再转借他人,借贷合同无效,且面临多重法律风险。

一、资金来源决定合同生死。
法院对借贷效力的认定实行“分段切割”:出借人使用自有资金的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但若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信用卡、网贷等金融机构信贷,属于典型的“套贷转贷”行为,依法直接认定合同无效。本案71.2万元借款中,因包含大量金融贷款,直接导致对应部分的借贷关系不成立。

二、合同无效不等于不用还钱。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虽然出借人主张的利息、分红等收益不受法律保护,但借款人仍需返还实际占用的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本案中,法院在否定合同效力的同时,仍判决借款人返还全部本金及相应占用损失。

三、警惕刑事犯罪红线。
套贷转贷绝非简单的民事纠纷。该行为扰乱金融秩序,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将涉嫌“高利转贷罪”等刑事犯罪。

甘海滨律师提醒:救急解难需量力而行,切勿违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一旦被认定“套贷转贷”,不仅面临本金难收的风险,更可能身陷囹圄。